作者:卜宪群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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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十分反对奢侈,讲究实用,《说苑·反质》一篇专讲崇俭戒奢,其中如“以俭为礼”,“君子以德华国”,“以俭得之,以奢失之”等语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新序》卷六有专篇《刺奢》,文中列举夏桀造瑶台,作酒池肉林;商纣王用七年时间,耗费无数造成“其大三里,髙千尺,临望云雨”的鹿台;魏王起中天台,并“令曰:敢谏者死”;齐宣王“为大室,大盖百亩,堂上三百户。以齐国之大,具之三年而未能成。群臣莫敢谏”;赵襄子“饮酒,五日五夜不废酒”,还要对“侍者曰:我诚邦士也,夫饮酒五日五夜矣,而殊不病”;齐景公“饮酒而乐,释衣冠,自鼓缶”,并“谓侍者曰:仁人亦乐是夫?”等历史上奢侈纵欲的人和事,并借当时谏臣之口,对这些奢侈纵欲的行为进行批评,得出了奢侈纵欲必然导致亡国的结论。
刘向还将“廉”赋予“气节”新的涵义。他在《新序·节士》中专门记述历史上一些高风亮节的人物及其事迹,而把不受人之美玉的子罕和嗜鱼而不受别人馈鱼的郑相列为节士。这说明他所理解的廉不仅仅是不贪财物,而且也是一种高尚节操。司马迁曾经把“临财廉”看作是“国士之风”《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开始把廉与士风联系起来。子罕和郑相都身居高位,能做到不受玉,不受鱼,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通过拒贿表现自己的清廉不贪,这比一般的“临财廉”更加难能可贵,更能表现气节,所以刘向把他们列入《节士》。拒贿的官吏是刘向所赞赏的,而受贿的官吏也受到刘向的批评。刘向《列女传》卷一《齐田稷母》专门记载了这样一则历史故事:
田稷子相齐,受下吏之货金百镒,以遗其母。母曰:“子为相三年矣,禄未尝多若此也,岂修士大夫之费哉!安所得此?”对曰:“诚受之于下。”其母曰:“吾闻士修身洁行,不为苟得。竭情尽实,不行诈伪。非义之事,不计于心。非理之利,不入于家。言行若一,情貌相副。今君设官以待子,厚禄以奉子,言行则可以报君。夫为人臣而事其君,犹为人子而事其父也。尽力竭能,忠信不欺,务在效忠,必死奉命,廉洁公正,故遂而无患。今子反是,远忠矣。夫为人臣不忠,是为人子不孝也。不义之财,非吾有也。不孝之子,非吾子也。子起。”田稷子惭而出,反其金,自归罪于宣王,请就诛焉。宣王闻之,大赏其母之义,遂舍稷子之罪,复其相位,而以公金赐母。君子谓,稷母廉而有化。诗曰:“彼君子兮,不素飧兮。”无功而食禄,不为也,况于受金乎!
刘向在记述这则历史故事后发表评论,他赞颂说:“田稷之母,廉洁正直,责子受金,以为不德,忠孝之事,尽财竭力,君子受禄,终不素食。”
刘向还主张执法公允,反对以私害公。他认为,欲使法令信,执法必须公。他指出:“《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言至公也”,“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公生明,偏生暗”,“夫以公与天下,其德大矣。推之于此,刑之于彼,万姓之所载,后世之所则也”。《说苑》卷十四《至公》。
帝王、官吏等执法者,必须以身作则,依法办事。从君主方面说,应该兼听兼察,明断是非,不能以私害公。刘向谴责楚怀王放逐直言的屈原,批评齐景公因爱槐而令犯槐者刑、伤槐者死。刘向指出:“明君之临国也……不以私恚害公法,不为六畜伤民人,不为野草伤禾苗。”《列女传》卷六《齐伤槐女》。
只有克制自己的欲望,遏止心底的贪念,才能做到不以私害公,这是作为明君贤臣必须坚持的基本操守。
从官吏方面说,要像齐桓公的大理(法官)弦宁那样:奉法利民,不枉法以侵民,决狱折中,不诬无罪,不杀无辜,“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守,不可攻也”《说苑》卷七《政理》。。听狱断案,“有可与人共之者,君子不独有也”。《说苑》卷十四《至公》。
要做到执法公允,不以公害私,就必须赏罚分明,反对有功不赏,有罪不罚。刘向认为赏罚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百姓的治乱。他说:“司城子罕相宋,谓宋君曰:‘国家之危定,百姓之治乱,在君之行赏罚也。赏当则贤人劝,罚得则奸人止。赏罚不当,则贤人不劝,奸人不止。’”《说苑》卷一《君道》。同样,有功而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说苑》卷七《政理》。
但是在赏与罚的问题上,刘向认为赏贤,首先要进贤,故诸侯进贤(贡士)与否,是非常重要的。进贤当赏,不进贤当罚。赏者赐,罚者黜。尤其是在罚的问题上,不要“以誉为功,以毁为罪,有功者不赏,有罪者不罚”《说苑》卷一《君道》。对于那些有过之人,应该察其所犯错误的本质,如果有过错的人本质是好的,也可以有条件地加以任用。对于像陈汤那样既有功又有过者,刘向主张“论大功者不录小过,举大美者不疵细瑕”《汉书》卷七十《陈汤传》。
第四节董仲舒等人的治吏倡廉思想
官吏清廉与否是关系到政权存亡、国家兴衰的根本问题。历代有远见的统治者、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吏治问题,把官吏的廉洁看作是关系到政权巩固、国家兴衰的根本性问题。董仲舒主张以德治国
徐复观说:秦以刑罚为治。汉承秦后,因而未改。其刑罚的残酷,略见于《史记·酷吏列传》及《汉书·刑法志》。所以两汉尤其是西汉的知识分子,都想扭转这一以刑罚为主的政治方向,于是德治的观念特为显著,董仲舒便是一位代表人物(见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第193页),而以德治国的基础就是治吏,只有吏治清明,才能保证德治落到实处。只有各级官吏心清行洁,廉政勤政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董仲舒认为以德治国必先治官。
董仲舒针对汉初以来出现的种种时弊进行了深刻揭露和批评,他在《贤良对策》中揭露那些“身宠而载髙位,家温而食厚禄”的官僚贵族“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导致社会上出现“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的局面。《汉书》五十六《董仲舒传》。董仲舒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吏治不力。
郡守、县令的职责本来就是理政安民,但如果这些地方官吏贪得无厌、暴虐百姓,以德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董仲舒认为,政治清明的关键在于选官举人,这是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的大问题。如果奸佞当道,官皆贪墨,那么就必然导致政治腐败、国家乱危的局面。如果知贤而不用,也会产生主卑国危的严重后果。董仲舒说:
以所任贤,谓之主尊国安。所任非其人,谓之主卑国危。万世必然,无所疑也。其在《易》曰:“鼎折足,覆公。”夫鼎折足者,任非其人也。覆公者,国家倾也。是故任非其人而国家不倾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故吾按《春秋》而观成败,乃切悁悁于前世之兴亡也。任贤臣者,国家之兴也。夫知不足以知贤,无可奈何矣。知之不能任,大者以死亡,小者以乱危。《春秋繁露》卷三《精华》。
为了证明吏治与国家兴亡的关系,董仲舒援引阴阳学说中的五行学说以解释《春秋》大义。他把五行释为五官,对五行的相生、相胜附以道德含义(《春秋繁露》卷十三《五行相胜》),希望对整顿吏治提供本体论根据。董仲舒把五行比为五官,五官如果尚仁、尚智、尚信、尚义、尚礼,就会“比相生”,五官如果为奸、为谗、为神、为贼、为乱,就会“间相胜”。
西汉初年,继续实行任子制和任赀纳官制,公卿大夫可以任子为官,郡守等可任子为郎吏,也有以资财为吏者,从而使选举任官中任人唯亲情况越来越严重。董仲舒认为“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因此,他对这种任子、纳赀制度表示明确的反对,认为这种任子制和纳官制为贪官污吏进入官僚队伍大开了方便之门。如果官吏世袭,花钱可以买官,这样的政权不走向腐败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长久。见《春秋繁露》卷四《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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