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节 第五章 曾国藩的用人之律(11)

作者:赵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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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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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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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3790字


同时,他对有功将士有才良士也倍加爱护,有功即赏。雷嘉澍是已被革职了的一个知县,因为失守德兴县,被江西抚臣毓科弹劾罢免了官职,他其实是一个品行正直端正的人,在清朝宦海中,是难得的清廉刚正的父母官,做事勤奋而又严谨,奉公守法,爱护百姓,深得民心。


离职后,恰逢太平军的一支赖文鸿等人逃往德兴。左宗棠知道他平日颇得民心,就委令他招集兵勇,训练兵丁,阻挡围剿匪军,断其退路。雷嘉澍就在五村地区与左宗棠的官兵齐心协力,会战太平军,大获全胜。


曾国藩知道后就上奏咸丰皇帝,陈述其事为雷嘉澍邀功,同时请求圣上取消对他的处分,并让雷嘉澍到自己的军营内听差,以观后效,再加提拔。


成大事者统率团队需要铁的纪律。要想使得某项主张得以贯彻,必须抓住两点:首先是要一而再、再而三地申明道理、做法,让人们知道如何行动;其次便要照章办事,如有违抗或玩忽职守者,便拣其首恶者,严加惩治,以收惩一儆百之效。而对执行得好的则需加以表彰与奖励。


施恩要讲究方法


曾国藩语录:惟用人极难,听言亦殊不易,全赖见多识广,熟思审处,方寸中有一定之权衡。


译文:用人是最难的事情,听从言语也特别不容易,全靠见多识广,深思熟虑,果断处理,心目之中一定要有一个一定之规。


曾国藩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手下心服口服地为自己卖命,就必须对自己的僚属施与恩惠,使僚属自觉地将自己与官长联为体。让僚属感到自己行为的选择既是对自己负责,但更主要的是对官长负责,否则我就不是人,或我对不起他!施恩的方法不同于施威的方法。对官长对僚属施威则主要是通过有过必罚、严厉督责等方式使僚属产生惧怕得罪的心理,使其行为选择在主要是对自己负责的基础上,间接对官长负责。比较而言,施威相对单纯,大抵做到”有过必罚,不论亲疏”即可,而施恩则颇有讲究,要施得巧妙,施得艺术,施得不露痕迹,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如果把一番盛情好意弄成了盘盛气凌人的”嗟来之食”,反而会弄巧成拙。


在曾国藩看来,施恩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推功揽罪法,也即是推功于下、归罪于己。功罪的归属,常常涉及到利害关系,官长们推功于下、归罪于己,往往能使僚属避害获利。推功揽罪有时是同时表现在一人身上的。


例如北周赵善做尚书右仆射其”职务克举,则曰:”某官之力。”有罪责,则曰:”(赵)善之咎也。””功归下僚,罪责自己承担。不过推功与揽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分离的,某些人以


推功见长,某些人则因揽罪而闻名。


先说推功。西汉赵广汉做郡守,经常”推功善归下”。说:这是某某曹掾所为,非我所及。由于赵广汉”行之发于至诚”,致使看到或听到此事的僚吏们,都”输写心腹,无所隐匿,咸愿为用,僵仆无所避”,东汉的刘宽为南阳太守,也”事有功善,推之自下”。酷吏张汤也精于此道。张汤奏事,汉武帝连连说好。张汤说:这个奏章不是我想出来的,而是掾史某某所为。


推功法是僚属主动、积极的再创造过程。它以对僚属过去成绩的肯定,激发他们的自觉并给予充分的再表现的机会。同时由于推功涉及的是某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笼统的”大


家”所以既鼓励了当事者,又激励了见知的其余僚属。


再说揽罪。揽罪法以官长引咎自责为特征。闻人晋做泰山太守,”吏有过谬,引以自责。”官长反躬自责,将僚吏的罪过等同于自己的过错,”自责”已经是出人意料的”过分”行为。


而一旦从引咎自责进到引咎自罚,”过分”就更会带来意外的效果。


西魏文帝时,长孙俭做荆州刺史兼东南道行台仆射。辖区内郑县的县令泉璨有不法行为,被百姓告发,经过审讯,所告属实。长孙俭召集僚属,当众宣布:这都是因为我教诲不够,


恩信不及。是我的罪过,不是泉璨的过错。于是在官衙前,袒衣露肉自罚了三十杖,却没有制裁县令。据说,自此之后,”属城肃励,莫敢犯法”。魏文帝听说此事后,下诏褒勉慰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