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社会问题之商榷(5)

作者:李宗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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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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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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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11776字

现在政局纷乱,一切改革事项,当然说不上,但是,就学理上言之,将来改革经济制度,究竟当采用何种方式呢我们不妨预先讨论,等到有了人民可以信托之廉洁政府,才好实行。据著者个人的主张,凡是使用机器的工厂、轮船和铁道等,一律由公家办理,其有私人业已办理者,由公家照价收买,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私人要使用土地者,一律向公家承佃,把旧日缴与地主的租价,缴与公家,公家收得此款,作为全国人民公用。如此则全国之人,无一不享受租金之利,即是无一不享受地主之权,换言之:无一人不是佃户,也即是无一人不是地主。孙中山所谓平均地权,就完全实现了。


但其中最困难者,就是收买的经费太大,无从筹措。现在中国工业未发达,使用机器的工厂也少,轮船、铁路也少,公家收买起来,倒还容易,只是中国土地如此之广,地价如此之昂,如果照价收买,比释放黑奴的代价不知高过若干万倍,美国当日,尚苦无款偿黑奴主人,我国今日,怎么会有这宗巨款,去偿还地主关于这一层,孙中山是虑到了的,所以他于照价收买之外,再定一个照价抽税的法子。他的办法,是把地价确定了,令地主按年纳税,以后地价增长了,多得的利益,仍归公家,遇必要时,才照价收买。他就是因为政府无这笔巨款,来收买全国土地,才想出这种照价抽税的办法,以济照价收买之穷。


现在亟须筹划的,就是款项一端,这种收买全国土地的款,究竟从何筹措呢著者主张第一步的办法,就是规定银行由国家设立,不许私人设立,人民有款者,应存入银行,需款者应向银行借贷,其有私相借贷者,将来有赖骗等事,法律上不予保护,人民以金钱存入外国银行者,查确后,取消国籍,逐出国外。又于华侨所在地,设立国家银行,存储华侨之款,有款不存入本国银行者,取消国籍,不予保护,一面由银行发行国家钞票,内地交易,纯用国家钞票,人民持外国钞票向银行存放者,不予收受。如此则外国钞票即被驱逐了,人民的金钱,完全集中于国家之手,国家要收买土地和举办大实业,就不患无款了,孙中山所谓发达国家资本就算办到了。


银行贷出之息,与存入之息,为二与一之比,例如,人民存入银行之款,定为月息六厘,人民向银行贷款,则定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则一进一出之间,银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无异于将资金缴一半与公家。现在购买土地者,其利也不过几厘,并且买地时须过税,每年须上粮,不时还有派逗等事,今定为银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为薄。通常人民借贷之利,每月一分几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当银根枯窘时,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为向银行贷款得,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为贵。像这样办去,公家坐享大利,而于存款者,贷款者,仍两无所损,那些用大利盘剥的人,就无所用其技了。


有人主张废除利息,这却可以不必。因为人民的金钱,是从劳力得来的,人民以金钱存入银行,由公家拿去作社会上种种公益,即无异把劳力贡献到社会上,谋种种幸福。此等人是应该奖励的,银行给予之利息,即可视为一种奖励金。


又有主张废除金钱,发行劳动券者,更可以不必。资本家之专横,是由于土地和机器许私人占有,才生出来的,与金钱制度何干我们把土地、机器收归公有,又不许私相借贷,虽有金钱,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也就无害于社会了。拿劳动券去换取衣食住,其实效与金钱何异现在的金钱,我们又何尝不可把它当做一种劳动券呢主张发行劳动券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


我们把银行组织好了,就可着手收买全国的土地了。照孙中山的办法,是命地主自将地价呈报到政府,我们收买之时,恐怕地主所报地价有以少报多之弊,可用投标竞佃法(川省各县教育局所辖产业,多作投标竞佃法,颇称便利),用投标竞佃,以定租金,然后据租金之多寡,以转定地价。例如,某甲在乡间,有地若干亩,由政府将其地投标竞佃,假定投标结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计,即定为地价一万元。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现款者,以钞票付给之,公家收入之租息,与银行支付之利息相等,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经管产业一般,公家本然无利可图,但经公家收买过后,可用大规模之组织来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归诸公有了。


投标之时,即以地主所报之价为标准,假定某甲所报地价是一万元,投标结果,租息最高额是七百二十元,我们即认定地主所报之价是确定的,即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如果投标结果,依租息计算,该一万一千元,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如果依租息计算,只该九千元,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罚他一千元,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我们定出此种办法,地主呈报地价,自必非常审慎,绝不敢以少报多。


著者主张“全国土地,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不许私人占有”。向友人谈及,友人即说道: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见得收买土地,不愁无款,听者每每驳我道:孙中山定的法子,是“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两种,你单取“照价收买”这一种,把“照价抽税”那一种抹杀了,把私人所有权完全夺去,与孙中山主义不合;并且投标竞佃之法,孙中山也莫有说过,施行起来,未免与他的办法冲突。我说道:我所说的,与孙中山主义并无不合,办法也无冲突。孙中山的办法是:“由地主呈报地价,政府照价抽税,将来地价增加之利益,全归公家,公家如要收买,照原报之价,给予地主。”照他这个办法,则是地主报价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公家去了,所以日后增加之利益,全归公有,收买之时,只照原价给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权,尚未消失,则增加之利益,应归地主所有,政府收买之时,当另行议价。我们因此知“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只算是一个办法,并不是两个办法。孙中山本来想把全国土地,一律照价购归公有,因为无此巨款,才想出照价抽税的办法,先把所有权转移了,把地价确定了。暂不付价,等到随后有钱之时才付价,我们只要有款,早点付价,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应该归公,金钱是私人脑力体力掉换来的,应该归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我可以替他下一条公例曰:“金钱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规定以金钱给地主,把土地收归公有,所以我主张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与孙中山主义并无违反。至于我所说投标竞佃的法子,乃是照价收买时,一种补充办法,对于地主所报之价,予以一种测验,与孙中山的办法,丝毫没有冲突。


社会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只要把土地问题解决了,其余的就容易解决了,收买工厂、轮船和铁道等项,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张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可括为数语曰:“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完全归公,脑力和体力,完全归私,使用机器的工业归公,不用机器的工业归私,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贷款的利息,一半归公,一半归私。”如此办理,则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相调和,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精神就符合了。


我们既承认脑力体力是个人私有物,所以凡服务社会,就该给以相当代价,不能把他的脑力体力看做社会公有物,任意没收。各人的资禀不同,才能不同,应听其择业自由,各就其性之所近,自去选择职业,欲务农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做工者,向工厂寻觅工作,其愿当官吏教员及从事他种职业者亦同,因劳动的种类不同,所得的报酬也不同。表面上看去,似乎不平等,其实不然,这个道理,与民权主义是一样。孙中山说:“天生万物,除了水面以外,没有一物是平的,各人的聪明才力,有天赋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结果,当然不同,造就既不同,自然不能平等,如果把他们压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便莫有进步,人类便要退化。”所以孙中山主张的民权平等,是各人在政治上立足点平等,不是从上面压下去,成为平头线的平等。因此我们主张的经济平等,也不是把平等线放在平头上,成为国中贫富相等,是把平等线放在立足点,使各人致富的机会平等,或贫或富,纯视各人努力与否以为断。


关于商业问题,我以为日常生活必需之品,如果一律由国家经营,那就不胜其繁了,因此我主张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但是大小界限,如何划分,这是很费研究的。我主张施行之初,可定为国际贸易归公,国内贸易归私,国家向外国购买大批货物,分售与人民,人民有货欲销售外国者,由国家承买,转售与外国。我国闭关数千年,并未产生何种大资本家,可知国内贸易并非造成资本制度之主因,故国内贸易,可以听人民自由经营。我们把国际贸易归公办到了,再看国内情形如何,并可进而规定国内某种商业亦应由国家经营,私人不得经营。关于机器方面,亦可规定某种机器,私人不得使用。此种办法,必须到了实施之时,斟酌现情而为之,此时不能一一预定。我们不许私人购买土地,不许私人使用机器,不许私人设立银行,不许私人经营国际贸易,孙中山所谓节制私人资本,就算达到了。


依上述办法,国家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收归公有过后,国家每年收入,当然非常之多,自当尽量扩充实业教育与增加民众利益之事。但是国家发达到了极点,每年余款,究竟作何用途呢我也想有一个办法,孙中山屡屡向人演说,他要把中国变成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都是股东,并且说:“这个公司内的人,都可以分红利,子子孙孙,便不怕穷。”我们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公有,那么四万万人都成为地主、厂主,成为银行和国际贸易的股东,孙中山理想中的大公司,就出现了。这个大公司,是以每一个身体为一股,国中生了一人,即是增加一股,死了一人,即是取消一股,股权是非常明晰的。我们就可仿照公司分红的办法,政府每年除各项开支而外,其所有余款,即按照全国人口数目,平均分摊,作为生活费,其分摊数目之多少,以国家每年余款多少为断,最大限度,以能维持生活为止。


有了这个办法,社会上可以免去许多纠纷:(1)中国所谓育婴恤嫠(li)济贫诸局,可以裁撤,外国所谓失业者救济法,教员、工人养老金等,俱可废去了;(2)现在许多富有哲学文学科学等天才的人,每因饥寒所迫,兼营他业,或改营他业,国家受无形之损失,倘能发给生活费,使无冻饿之忧,则各人能就其性之所近,专心深造,于社会之文明,增进不少;(3)语云:衣食足而礼义兴。又云:饥寒起盗心。有了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则国民的道德可以增进。


有人问我道:人人都有饭吃,还有何人肯做工还有何人肯努力社会怎么能够进化我道:人人有了饭吃,努力心或许减少一点,如谓人类就不努力,社会就不会进化,我却不以为然。请问牛顿和达尔文诸人,其目的岂是因为要吃饭,才去研究学问吗难道他们有了饭吃,就不会研究学问吗我恐怕正是因为他们有了饭吃,才能专心研究,才能有此空前绝后的大发明。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第一级是需要,有衣穿才不会冷死,有饭吃才不会饿死;第二级是安适,穿的求其舒服,吃的求其甘美;第三级是奢侈,穿的要轻绡细绢,海虎貂鼠,吃的要山珍海味,鱼翅燕窝。我所说的发给生活费,只算达到第一级,其第二级、第三级,则让那些勤勉做工的人享受。


努力向上之心,人人都有,凡是稍知奋勉的人,断莫有因为免去冻饿,就可满足他的欲望,就不前进,其例甚多,无待详举。平心论之,人之天性不一,有因为生活问题解决了,就不去做工的,却也有丰衣足食,还是孜孜不已的,若谓国家发了生活费,就无人做工,这层可以不虑。假使实施之时,果然有此现象,我们少发给点款,使他们所得者,不足维持生活,就不患无人做工了。做工与否,本是听人自由,但做工者优予报酬,使人见而生羡,又不得不做工,于是做工者,不做工者,各遂所愿,社会上就相安无事了。


有人问我道:全国人民,具何种资格,有坐领生活费之权利政府为什么有发给生活费之义务我说道:这有两个理由:(1)地球是人类公有物,使用土地者,对于公家缴纳租金,此项租金,即该人类平均分受;(2)发明家发明机器,是替人类发明的,由机器生出来的利益,应该人类平均分受。基于这两种理由,故人民有领受生活费的权利;政府是掌管全国土地和工厂的机关,故有发给生活费的义务。孙中山讲衣食住行四者曾说:“一定要国家来担负这种责任,如果国家把这四种需要,供给不足,无论何人,都可以来向国家要求。”可见国家有保证人民生存的义务,人民有向国家要求生存的权利。我主张发给生活费,即是国家担负人民衣食等项的责任,保证人民的生存。此种办法,与民生主义是很合的。


我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是采用公司式的组织,这是业经说明了的。我分配资财的方法,是从自然界中两个地方取法得来:


一是取法身体分配血液的方法。身体中某部分越劳动,血液之灌注越多,除了弥补消耗之外,还有剩余,因此人身越劳动的部分,就越发达,这就是人身奖励劳动的方法。所以我们对于劳动者,应该从优报酬。我们身体中,还有些无用的部分,例如,男子之乳,他是无用的东西,但是既已生在我们的身上,也不能不给以血液,不过男子之乳不劳动,灌注的血液很少,所以男子之乳,就渐渐缩小。我们发给生活费,不可过多,使不做工的人,如男子的乳一般,渐渐消缩,才合天然公理。


二是取法天空分配雨露的方法。自然界用日光照晒江海池沼,土地草木,把它的水蒸气取出来,变为雨露,又向地上平均洒下,不惟干枯之地,蒙其泽润,就是江海池沼,本不需水,也一律散给;最妙的,是把草木中所含水分蒸发出来,又还给它,一转移间,就蓬蓬勃勃地生长了;并且枯枝朽木,也一样散给,不因为它莫得生机,就剥夺它享受雨露之权。洒在地上之水,听凭草木之根吸取,无所限制,吸多吸少,纯是草木自身的关系,自然界固无容心于其间。公家收入的租息,与夫银行和工商业的纯利,原是从人民身上取出来的,除公共开支而外,不问贫富,一律平均分给,致富的机会,人人均等,这就是取法雨露之无私。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1)需要,即生存;(2)安适;(3)奢侈。现在的经济组织,是以“死”字为立足点,进而求生存,再进而求安适,求奢侈,因为立足点是“死”字,一遇不幸的事,就有冷死的饿死的。著者主张发给生活费,是以生存为立足点,进而求安适,求奢侈,照孙中山民生主义说来,生存是社会问题的重心,国家倘能每年发给生活费,使人人能够生存,这就算重心稳定了,重心既稳定,社会自然安静。著者谆谆以发给生活费为言,意盖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