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作者:韩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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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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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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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5500字

第2篇第7章第3节“走出去”成为可行选择(5)


即使在获取能源来源方面处于竞争关系的中日两国,也需要相互协调与对话、相互理解与包容。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应开展中日俄等国的能源合作,俄拥有资源优势,中国拥有劳动力、地利以及部分技术(油气勘探等)优势,日本拥有资金与技术优势,三国在能源领域构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互补关系。但结果却出现了中日在获取俄罗斯油气来源方面的“狭路相逢”和过度竞争,忽视了即使作为同一油气来源的追求者,彼此间也需要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


中日同处东亚,两国一衣带水,石油资源来源渠道具有惊人的趋同性。目前,来自中东地区的石油供给分别占到两国石油供给总量的50%和90%,且均经由马六甲海峡和中国南海到达两国。面对动荡的中东乱局,中日双方积极拓展石油进口渠道,努力实现多元化供应实属正常之举,但有限的选择又总让两国在具体问题上纠缠不清。既然中日双方同为能源需求大国,又具有相同的地缘特点,加强双方能源合作并不是没有基础。但是,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凡涉及两国合作事宜均很难跳出历史阴影,使得在能源合作问题上,中日双方都曾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强硬态度。如:在东海油气资源开发方面,中国曾邀请日本共同开采,但遭到日本拒绝;而在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基地方面,日本也曾建议与中国携手,但中国没有给予积极回应。中日能否在能源问题上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实在是对两国领导人的政治决断力和政治智慧的考验。


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就东海有关问题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但都由于两国之间存在的历史问题而未能实施。前几年,受中日关系大气候影响,东海争议日益突出,更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严重干扰因素。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妥善解决东海问题,中日双方于2004年10月启动了东海问题磋商。2006年10月,中日关系打破政治僵局,两国领导人接连进行了“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并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两国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加快东海磋商注入了动力。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福田康夫就任日本首相以后,2008年胡锦涛主席访问了日本。在两国领导人的共同努力下,中日关系终于迎来了理解与合作的有利时机。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其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双方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二是双方在东海北部海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这项共识是双方经过三年多时间艰苦磋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冷静、务实与智慧,从中可以看到双方决心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强烈意愿。此次中日双方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原则共识,标志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重要构想开始付诸实践,契合和平、合作、发展的时代潮流,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政治上,显示出中日作为两大邻国有诚意、也有能力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安全上,有利于东海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外交上,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和谐周边、和谐亚洲;经济上,将推动中日加强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给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而在中日合作前景的鼓舞下,中国相关企业表示,欢迎日本公司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相关商业合同,参加对现有油气田的开发。这项合作的实施,将为中日两国企业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开辟广阔前景。


事实上,中日能源合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长期以来,两国企业在煤炭、电力、石油石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均开展了大量有成效的合作。能源合作已经成为中日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交流方面,两国已开展了多次司局级能源政策对话。2006年12月17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建立双边部长级能源政策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4月12日,陪同中国总理温家宝访日的中国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与日本经济大臣甘利明在东京共同主持了第一次部长级能源政策对话会议和中日能源合作研讨会。在会上,马凯同甘利明围绕节能、核电、煤炭和多边国际合作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认为,加强在节能环保、石油替代、新能源等方面的合作,是中日战略互惠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中日经济关系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在对话会议上,马凯和甘利明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能源部门合作的备忘录。中国50家电力、石油企业和日本130家企业就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煤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展开了研讨,并达成了诸多共识。其中,新日本石油公司与中石油集团就海外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及其各项领域的合作签署了备忘录,同意在开采海外石油及天然气资源方面开展合作,寻求扩大石油、石油制品及液化石油气方面的贸易,加强在可再生能源、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上的联系等。据悉,在温家宝总理访日期间,三井物产等其他主要日本公司也就能源相关业务与中国公司签署了备忘录。三井物产与中海油签署了液化天然气现货交易协议。马凯指出,中日双方在能源方面的合作对整个能源领域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双方的合作对保证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起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不仅仅对中日两国,对亚洲乃至对世界也是一样”。甘利明也公开对媒体表示,能源问题上的合作是两国战略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日本正式访问的开始,中日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又有了新的进展。2008年5月7日,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中石油与日本最大的石油精炼商新日本石油公司就组建合资企业达成共识,双方将利用日本国内富裕的炼油能力进行石油精炼,并计划打造一个面向整个亚太市场的大型炼油厂。合资企业有可能于2009年4月正式启动,中日双方将分别控股49%和51%。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新日本石油将主要负责大阪炼油厂的运营,而中石油主要负责原油采购与精炼产品销售。据介绍,新日本石油自2004年起就与中石油签订了石油委托精炼合同,一直在向中国出口石油制品,出口量也从2004年的2万桶/日稳步上升到2008年的7万桶/日。


“合则两利,斗则双伤”。在全球激烈争夺石油及天然气进口渠道的中日两国终于认识到,往日的相互恶性厮杀只能让“渔翁得利”,最后受伤的却是自己,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则可以避免出现两国有关岛屿、海域的主权争端与两国能源竞争相互纠缠的复杂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