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笛卡尔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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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纲要的评注对1647年底以该题目发表于比利时的一个大纲的评注雷吉尤斯在荷兰的马得勒支以匿名的方式发表了关于人类精神本质的一些宣言或声明。他曾是笛卡尔的朋友,后来则成了笛卡尔的反对者。这里所翻译的就是笛卡尔以拉丁文写的这个宣言的反驳。这个评注未经笛卡尔同意,于1647年12月非正式出版。
【引言本文在对大纲内容逐条分析的基础上,澄清并进一步重申了作者关于人类意识的基本观点:1理智心灵是人类意识;2人类意识的性质:并非物质实体(例如肉体的形式)而是一种属性;3我们可凭信仰相信一些事实,但有些事实必须用自然理性加以考察;4人类意识具有运动和形象的天然观念。其中就有上帝的观念,它先于其他观念。5心灵的内容有两大部分:一是理解,二是由意志决定。作者以此回击了某些荒谬不经的攻击。】
人类意识或理智心灵的一个解释:其可能和现实几天前我收到两本小册子,它们中一本公开地、直接地攻击我的观点;另一本则是偷偷摸摸地、暗示性地攻击我的观点。对于前者我不予理睬。事实上,我还得感谢该文作者,因为他虽然费了不少力气,却除了一些没人相信的污蔑以外一无所获。这个事实向我证明了,他根本无法合理地找到我文章中的例子,这样更好地证明了我文章的价值,甚至即使他赞美的话也难以有如此的效果。另外证明我的文章价值的同时也毁了他自己的声誉。而另一本册子则使我稍感不安,虽然该文没有署名也没有公开点到我的名字,但在其中包含了在我看来是错误的但却更迷惑人的观点,而且是以大纲的形式印刷,这样便可以被张贴在教堂大门上,任何人都可能看到。另外,据说该文曾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并署有作者的姓名,作者的观点被大多数人认为同我的看法是相同的,所以我必须揭露这些错误,以避免那些没有读过我的文章的人碰巧读了这本册子而误将这些观点认为是我的看法。
以下便是大纲的内容:
一、人类意识便是人思维的各种过程的总和;它仅包含思考的能力和内心的原则。
二、从自然规律的角度看,意识可以是一种实体,也可以是一种肉体物质的形式,或者是一种同广延性共存于同一主体中的特殊性质。如果我们同意一些哲学家所说的内心的思维和向外的广延性是某些物质内在特性的话,例如在主体中,这些特性彼此互异但并不很彼此排斥。我们所认识的意识可以以任何形式存在,但是意识确实可以被认识,所以它可以以上述任何一种形式存在。因为这些形式并不矛盾,意识可以是其中的任何一种。
三、因此,那些宣称我们可以清晰地、明确地认识人类意识的观点是错误的。在这种观点看来,似乎人类意识必然而且事实上可以同身体相分离。
四、在《圣经》的许多地方都揭示了这一事实:事实中意识只是一种物质实体,或是一种现实可以同肉体分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与肉体截然不同的实体。因此一些人眼中对自然的研究所带来的疑惑在《圣经》中早已是无可怀疑的。
五、同样,那些主张我们可以对肉体持有怀疑而无法对意识持有怀疑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这仅证明了只要我们怀疑肉体,我们就不能说意识是肉体的一种方式。
六、人类意识,虽然是一种与肉体截然不同的物质实体,但只要它存在于身体之中,就是各种有机活动的总和。因此,就像肉体中有许多不同的倾向一样,意识也同样有许多不同的过程。
七、因为意识从体质上说与肉体不同,也不同于肉体的倾向,不能从这种倾向中产生,所以意识是不会被玷污的。
八、因为意识从概念讲无法分割也不可延伸,所以去推测它是否以整体形式存在于整体之中或是存在于各个独立部分之中都是徒劳的。
九、因为想象的事实和真实事实对意识的影响是相同的,所以对自然的研究会使我们怀疑我们是否真正认识到各种物质。但即使是这种怀疑也被《圣经》中的神谕所禁止,因为在《圣经》中(毫无疑问)是上帝创造了天、地和其间的万物,现在这些仍保留其本来面目。
十、将身体和意识置于整体的联系是由自然不变规律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单独的物体都保持其原有状态,直至其被另外的物体改变原有状态。
十一、因为意识是一种物质实体并且是在诞生时便已存在,所以最准确的说法似乎是一些人所说,理智的心灵是由上帝创造而产生的。
十二、意识不需要内在的理念或概念和公理,就其本身来说自有的思维机能便足以完成其各种过程。
十三、因此一切普通的概念,其植于意识之中是源于对传统或对事物的思考。
十四、事实上意识中关于上帝的观念是神启或传统或观察的产物。
十五、我们意识中上帝的概念或观念并不足以证明上帝的存在,因为我们所观察的概念所涉之事物均不存在,而且这种我们所意识到的极不完善的观念,和其他任何事实概念一样,并不超越于我们思维的力量。
十六、意识的思维是两方面的:智性和意志。
十七、智性即理解与判断。十八、理解即感觉、记忆和想象。
十九、所有的感知都是对某些肉体运动的理解。这种感知不要求有意志的模仿而只是在大脑中所产生。
二十、意志是自由的,并总是倾向于相反的性质,就像我们自我意识所证明的。
二十一、意志是自由的,有可能张冠李戴。”迷信和虚伪的人最易获得虔诚的名声”。以下便是对以上大纲的考察。关于其题目的评注我看到在其题目中包含着一个许诺,不仅要对理智心灵下一些空洞的定论,而且还要作出解释。所以我们相应于这篇大纲中应包括的作者的全部或至少是主要的观点,来揭示其论证而不仅仅证明其论证,此外则不应包含其他内容。这里他将理智心灵称为人类意识,这一点我同意,因为这样便避免了关于心灵一词的混乱意义,并在这一意义上是追随我的看法的。
关于其各个条文的评注第一条中他似乎是在给理智心灵下一个定义,但并不成功,因为他忽略了相同的属性(如意识是物质实体、形式或其他什么时),而只讨论了意识的特性。关于特性的讨论,他沿用了我的观点。就我所知,我是第一个主张意识只是思维的机能和内在的渊源(即思维)的人。
第二条中,他开始对意识的种类进行探讨,说”从自然规律的角度看,意识可以是一种实体,也可以是一种肉体物质的形式。”这种断言包含了一个矛盾的地方,就如同他说:”自然规律允许一座山有峡谷而存在,也可以没有峡谷而存在”。因为我们必须对那些就性质而言可以改变的事实和不可改变的事物加以区分,前者如现在我或者在写,或者不在写;一个人是慎重的,而另外一个人则是莽撞的;后者则包括哲学家们普遍承认的与任何事实本质有关的所有东西。
当然,关于可能性的东西我们可以说自然规律允许其以这样或那样形式发生例如我现在或者在写作,或者不在写作。但是如果目前的问题是某事物的根本性质的话,再说自然规律允许其本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话,则很显然是自相矛盾和愚蠢的。说山没有峡谷就不是山,并没有适当地说明山的性质;同样,说人类意识就是它的现实,也就是说如果它的现实是物质实体的话,人类意识就是物质实体,或者如果它的现实是肉体实体的形式的话,人类意识就是一种肉体实体的形式,也没有适当地说明人类意识的性质。而这正是我们的朋友所努力要向我们证明的。为证明这一点,他还引用这样的话:”如果我们同意其他一些哲学家……”这里”其他哲学家”很显然是指我本人,因为我是第一个认为思维是非物质实体的,广延性是物质实体主要特性的人。但是我并没有说这些特性内在于实体之中,就像存在于不同于特性的主体之中。这里我们必须说明”特性”就是”形式”。我们将自然赋予任何事物的性质称为特性,无论它是可变的一种形式,还是不变的属性,例如上帝有多种特性但没有形式。因此实体的特性之一,就是属性是独立存在的。
例如,任何有形物体的广延在其内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果该物体是球体的,球体就是其延展的一种形式;如果是正方体的,就是另一种形式,但广延本身,作为这些形式的主体,自身并非物质实体的一种形式而是其属性,因为承认同否认是不同的思维形式,等等。但思维本身不能认为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实体性质组成之一的属性。思维是不同形式的内在源泉。我们所面临的是,思维是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问题。他补充说”这些特性彼此互异,但并不排斥”。这里又有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当问题是关于组成实体本性的属性时,这些属性的差别就是它们的对立。一旦我们承认”这个与那个不同”,我们就等于是说”这个不是那个”,是与非显然是对立的。”因为它们并非彼此对立”,”而是彼此不同,我们没有理由说意识不是和广延共存于同一主体的属性,虽然一种属性并不包含在另一属性概念之中”。这段话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因为他就所有可能的属性下了一个结论,这种结论只是在正确形式下有效。而他却并没有证明意识或思维内心原则是这样一种形式。相反,从他的第5条中,又表明意识不是一种形式。关于其他构成事实性质的特有属性,我们也不能说这些彼此互不包含的不同属性是共存在同一主体之中。因为这就等于说同一主体有两种不同的性质,这是自相矛盾的,至少当我们讨论的是单一而不是复合主体时是自相矛盾的。
这里有三点应加以注意,如果掌握这三点,作者就不会犯这样明显的错误了。
一、根据形式的原理,虽然我们可以轻易地理解一种实体,而不必考虑一种形式,我们却不能脱离其所属的实体而考察理解一种形式。(就像我在《哲学原理》第一部第61条中解释的,就这一点所有的哲学家均有共识。)然而第5条说明我们的朋友并没有遵守这一原则。他说”我们可以怀疑肉体的存在,但并不怀疑意识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脱离肉体理解意识,据此,意识不是肉体的形式。
二、单一和复合实体的区别。复合实体是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截然不同的独立的属性的实体,单一实体则是不包含这些属性的实体。因此,显然我们看到的只包含各种形式的广延的便是单一实体。同样,只含有思维,虽然是不同形式的,也是单一主体。我们所看到思维和广延共存的是复合主体,是一个由心灵和肉体构成的人。而我们的作者似乎认为,人只是肉体,意识不过是肉体的一种形式。
三、必须注意在由许多物质实体构成的主体中,总是有一种实体占主要地位。这一点上我们将其余的实体看作是形式,例如一个穿衣的人可以看作是人和衣服的一种复合,但衣服同人比较只是一种形式,虽然外套也是实体。同样我们的作者也许在心灵和肉体复合体人之中将肉体看作主要地位的因素,而将无活力的思维看作一种形式。但这样就认为意识或肉体思维是与肉体相同的实体。这种想法是很愚蠢的。
作者努力通过以下三段论的方式加以证明上述原则:”任何我们可以感悟的都能存在。而意识可以被认为是前述一种(实体或肉体实体之形式);因为这些都不矛盾,所以……”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任何我们可以认识的都存在着”这一原则必须认真谨慎使用,虽然这一原则是我的观点,并且只是关于一个包含实现事物可能性的清晰明确的概念。一个人很容易被一些偏见所迷惑而轻易地认为他理解了事实上他并不理解的事实,我们的作者正是这样的。当他坚持同一事物含有两种彼此不相容的性质之一,这种说法并不矛盾时,他就是这样。如果他只是说他没有理由相信人类意识是非物质实体而不是一种物质实体的形式的话,或许还可原谅他的无知;如果他说人类大脑尚不能发现证明任何两种可能性的理由的话,他的无知也当然可以理解;而他这么说也不会包含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他却说”自然法则允许同一事物是一实体或一形式”。这些话纯属自相矛盾,也说明了他头脑的混乱。第三条中他说明了他对于我的观点的判断。因为正是我提出”人类意识可以清晰地、明确地被看作是一种区别于肉体实体的一种实体”,然而我们的朋友声称我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他也只是建立在前文所论述的自相矛盾的观点之上。对此我不予理睬。我也不准备考察”必然地”或”事实上”这些意义含混的用词,因为它们并不重要。
另外,我也不便就第四条中关于《圣经》的说法进行考察,以避免被看成赞成检查他人宗教信仰的权利。但我还有其他要说:这里人们必须对三类问题加以区分。一些事实是仅凭信仰即可相信的,如耶稣复活,三位一体等。另外的一些,虽然有信仰的成分,但却可以通过自然理性加以考察。这些中间包括传统的神学家所列的上帝的存在以及意识与肉体的区别。最后,还有一些事实根本不属于信仰的范围而只能以人类理性来观察。例如求一个圆的面积或通过点金术来寻得黄金。就像有些人因为他对《圣经》错误地理解而滥用其内容甚至用它来解答第三类问题一样;也有些人否认《圣经》的权威,用哲学来解答第一类问题。但尽管如此,所有的神学家都认为第一类问题也应符合自然法则,并为了证明这一点而穷尽其毕生精力。而关于第二类问题,神学家们不仅认为这些应完全符合自然法则,而且还要求哲学家们以人类头脑所产生的理论来加以解答。但是我从未听说任何人坚信自然律会允许任何与《圣经》有抵触的现象,除非这人是想间接说明他根本不相信《圣经》。因为在我们成为基督徒之前,作为人,我们也不相信任何人都应该认真地接受那些他认为与构成人的理性相左的意见,即使是为了实现其基督徒的信仰。但也许我们的作者并不暗示这一点,因为在他眼中,”通过对自然的研究,一些人会对《圣经》中以神启的方式向我们昭示产生怀疑”。这里我发现一个双重矛盾。首先,在这里他假定同一事实的根本性质,从研究自然的角度看是可怀疑的,并相应的是可变的,虽然同一事实的根本性质必然是不变的(因为如果假设是可变的话,该事物便成为另一个不同的事物有另外一个名字)。第二个矛盾之处在于”一些”这个词,因为自然对所有的人来说是相同的,那么对于”一些人”是可怀疑的事实,在自然那里则是无可怀疑的。第五条应该和第二条而不是与第四条相联系。因为在这里作者并不围绕神启而是围绕意识的性质它是实体还是形式。为了证明意识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他企图反驳我的一种观点。我认为我们不能怀疑意识是否存在,因为从怀疑这个事实本身看,我们的意识就是存在的,但是同时我们却可以怀疑任何一种物质是否存在。因此我得出结论,很显然我们将意识看作一种存在或实体,而甚至同时可以假设没有任何身体的概念也否认任何物质的存在。据此,意识的概念并不需要身体的概念为前提。而他却否认这种论点,认为”这仅证明了只要我们对肉体持有怀疑,我们就不能说意识是肉体的一种形式”,这里可以看出他根本不懂哲学家们所说的”形式”。因为一种形式的性质是:如果脱离了其所属的事实的概念,那么形式的概念也是根本无法想象和理解的。这一点我在文中已予以说明。然而,我们的朋友却说意识有时可脱离肉体而被认识,也就是说,人们对肉体持有怀疑,据此荒谬地归纳出意识不能说是肉体的一种形式。另外关于对某一事物根本属性或性质的正确认识当然是正确的,而他却声称”自然法则允许意识只是肉体的一种形式。”这两种说法显然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六条中所要表达的意识我至今仍无法理解。当然我记得在学校时听到的意识是有机身体的一种活动,但直到今天我才第一次听到意识被称为”有机的”。因此我请我们的作者原谅我,我解释的一些猜想,并不是正确的事实,仅仅是一些猜想,因为我对这一点并无任何确切的把握来发表评论。我在这里似乎看到两个无法自圆其说的观点。第一个是说人类意识截然不同于肉体,作者公开声称这一点,但根本没有加以证明,而只是说《圣经》的权威才能证明这一点。
另外一个是说同样是人类意识,在所有其活动中是”有机的”或工具性的。也就是说,意识不是自己活动的,而是肉体所使用的以加强其部分和其他肉体的形式。因此,他事实上说,意识只不过是肉体的一种形式。在我看来,似乎他所有的论证都是仅仅为了证明这一点。我想这两点如此对立,显然作者不会希望同时证明它们以使读者信服。他只是将它们巧妙地合为一体以便使那些头脑简单的读者得到某种满足,并以其对《圣经》权威的肯定来取悦其神学家朋友。同时,聪明的读者也许认识到当他说”意识截然不同于身体时”,他是在表达相反的意思。事实上他彻头彻尾地相信意识只是一种肉体的形式。在第七条和第八条中,他又在正话反说,而且在第九条的后半部分中,他仍然保留了这种苏格拉底式的方式,但在该条前半部分他为其断言加了理由,下面将对此认真研究。他说”就自然显示的范围来看,我们是否真正认识任何物质是可怀疑的”,同时他的理由是”想象的事物和现实的事物对意识的影响是相同程度的”,如要证明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必须认为我们根本没有合理意义上的任何理解,而只是一些通常称为”常识”的东西。这就意味着想象的事实和真实的事物其印象是相同的,并影响了意识。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有理解的人,而不是像马或骡子似的笨人都能对一种印象和另一种印象通过理性进行明确的区分。虽然人们不仅受到真实事物印象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其他因素引起的大脑活动(如梦中)的影响。这种认识的方式,在我的作品中已确切地得到了解释。所以我确信,没有人真正彻底地读过它们,也没有人能真正理解它们。
在第十条和十一条中,他似乎也是在进行反唇相讥。如果心灵被认为是一种实体的话,则说”自然的不变规律决定了身体与心灵是整体的联系,因为任一独立事物都应保持现有状态”是很荒诞不经的。因为对于联合的事物和非联合的事物来说,只要没有外力改变其存在的状态,他们都会保持其原有状态。这一点眼下并不重要。问题是,意识是怎样与身体相联合而不是分离的。如果假设心灵是肉体的一种形式的话,那么就无须找出什么联系。事实上它保持其现有的状态,因为形式除其所从属物之状态外,并无其他状态。在第十二条中,看起来他仅是在文字上与我存在分歧。因为他所说的”意识无需与生俱来的观念、意见和公理”以及同时承认思维是意识的机能(自然的或天生的),实际上就是承认我的观点,只是从文字上加以否认。因为我从未说过或写过意识除其思维机能外还需要其他天然的观念。当我发现我自身中存在的某些思维时,这种发现并非由外在客体或自我意志所决定,而是根据我自身思维的机能,我便可能将一些观念或意见(这些正是那些思维的形式)同其他外来的人为的思想加以区别。我将前者称为自然的、天生的。在相同的意义上,我们说某些家庭天生就很慷慨,而其他家庭则有些疾病是天生的,如痛风。这并不是说,这家庭的孩子在其母亲子宫内便受疾病的折磨,而是他们生来便有某种与疾病发生联系的倾向与性质。
作者在第十三条中根据前一条中所得出的结论真是”精彩”。因此他说,(因为意识没有天然的观念,而只有思维的机能)”一切普通的意识都源于对事物或传统的观察”似乎思维机能除了处理从观察或传统,也就是从感觉中所获得的东西外不能进行任何活动,既不能理解也不能思考。这种观点是如此错误,事实上,相反地任何明白感觉及其局限性的人都必须承认感觉不能给我们任何我们所想象的意义上的事实观念。事实上在我们观念之中,除天然意识外,或思维机能外别无他物,仅有包含经验的情况例如通过借用部分外在事物来判断思维中的这个或那个观念。这里并非是那些外在的事物将观念本身通过感觉器官输送到我们的头脑,而是因为它们所输送的引起意识活力并形成这些观念,其形成是通过天然的机能并在这种场合下发生的。因为除部分肉体运动外,就像我们的作者自己在十九条中承认的,通过感觉器官不能从外部客体对意识造成任何影响。这也是他对我的《哲学原理》理论的抄袭。但即使是这些活动及其所获得的形象也不能被我们像在感觉器官中所获得的那样所理解。就像我在我的diopfrics中所解释的那样。因此很显然,运动和形象的观念只能是我们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观念,同样痛苦、颜色、声音以及其他类似的观念也都只能是天然的。所以我们的意识在某种肉体运动场合下体验这些观念,因为这些观念同肉体运动截然不同。难道还存在认为一切内在于我们意识之中的普遍观念都应是由这些运动引起,并不能脱离这些运动而存在这种说法更不合情合理的吗?我很希望我们的作者能指点我什么样的肉体运动能在我们头脑中形成任何普遍观念,例如”与同一事物相等的一些事物它们彼此相等”的观念,或其他任何他愿意的。因为这些运动都是特定的个别的,而观念则是普遍的,与运动无任何联系和亲和关系。
在第十四条中他说,甚至我们关于上帝的观念也不是我们思维机能的产物,而是神启或传统、观察的产物。这种断言之错误可以很容易地被认识。如果我们对他们认为是另一事实产物的东西加以反思,我们发现或者因为另一事物是该物主要和接近的原因,脱离它该物就不能存在,或者是仅因为另一事物是其遥远的偶然的原因,它只是在某一场合引起主要原因发生其结果。例如所有工人都是其产品的主要和接近的原因,但那些命令工人或给予其奖励以使其完成工作的人只是遥远和偶然的原因。因为工人们也许会不去完成其任务。毫无疑问,传统或观察是遥远的原因,引发我们对上帝观念进行思考并将其形象化,但任何人不会坚持这就是主要的直接的原因,除非这个人认为我们除上帝这个词和给空下的形象外根本无法理解上帝。因为如果观察他是通过视觉这一中间发生,只能为意识提供一个画面,而这个画面也只是由许多肉体运动组合而成,就像我们作者所教导的那样。如果观察是通过听觉,则只能提供声音和响声,如果是通过其他感觉,也不能提供与上帝有关的东西。很显然,对任何人来说,视觉只能提供画面,而听觉只能提供声音,所以所有那些我们想到的东西都是由我们思维的功能以观念的方式提供的。相应这些想到的东西同天然的机能一样都是潜在于我们之中,因为任何机能中的存在只能是潜在的。机能这个词本身只会有潜在能力的意思。而只有无神论者并且否认一切智力的人才会说关于上帝我们只能理解为一个名称或一个偶像。
结束其关于上帝的意见后,我们的作者在十五条中又否认我证明上帝存在的一切论证。这里我们不禁为他的自信所吃惊。他居然认为可以轻易地以寥寥数语将我长期集中思考并以一卷书加以解释的结论推翻。不过我关于我的所有论证可以归结为两点:首先,我已证明我们有一个关于上帝的观念。当我们注意并以我解释过的方式思考这个观念时,我们就会认识到上帝必然存在。因为这种存在,不同于其他事物观念的可能性和有条件性,而是彻底的必然的和现实的,是由上帝这个概念所决定的。这种观点被我和其他一些著名的学者和天才认为是明确的和显而易见的。而我们的作者却以这种方式来反驳:”我们关于上帝的概念,或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上帝的观念,不足以证明上帝的存在,因为所有那些概念是在我们之间而观察的事物都不能存在。”可以看出他曾读过我的作品,但很显然,他根本没有能力和意愿去理解它。因为我的观点不是关于普遍的观念,而是一个特定的物体。这种物体是在我们上帝观念中有着至高无上的效力,而不能在其他任何概念中表达。也就表明其存在的必然性,无此我们就不能理解上帝。我的另一个对上帝存在的证明是通过对下面事实归纳得出的:如果上帝并不存在,而我们不是由上帝所创造的话,我们便不会有那样理解认识上帝所有的完美的机能。这一观点在我们的朋友看来可以这样反驳:”我们对上帝的观念,就像其他任何东西一样,都不先验于我们思维的能力”。如果对这些话,他只是想说我们不借助于超自然力的上帝观念同其他任何概念是一样的话,我同意他的这种表达。但以此为基础,并不能得出任何与我相反的结论。如果他认为这个概念没有比其他所有概念总和都大的客观性的话,他显然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我本人的论证则是完全建筑在这种完美前提之上的,也就是说我们关于上帝的概念是先验于其他概念的。在剩余的六条中,没有多少是可以注意的。只是当他试图区分心灵的内容时,他的表达总是含混而且不适当。我曾说过这些内容都可以分为两大主要部分:一类是理解的,另一类是意志所决定的。我们的作者将这两类称为”理解”和”意志”,然后他又将”理解”进一步分为”认知”与”判断”。就这一点他与我不同。在我看来,在”认知”这个”判断”必备的基础上,必须有承认或否认来构成”判断”的形式。同时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我们认知某一事物,我们也可随意保留我们的意见。所以我将判断的行为,也就是说承认或否认,归为意志所决定的范围而不是理解的范围。在此之后,他又说理解的分类只是感觉、记忆和想象。从此可以看出,他否认所谓的纯粹智性(这种智性不与肉体形象发生关系)。相应地,可以看出他本人相信我们根本没有对上帝、人类意识或其他非物质事物的任何认识。关于这些我只能说是由一个原因所造成的,即他关于这些东西的思维是如此混乱,以致于他本人从来没有过纯粹的与所有肉体形象无关的思维。
最后,在结束时,他又引用我的部分话:”没有人比迷信或虚伪的人更容易获得虔诚的伟大声誉”。我看不出他说这句话想说明什么。也许他觉得他在许多地方的反讽都引归于虚伪,但我并不认为他藉此便能获得虔诚的伟大声誉。对于其他人,我必须在此承认,我很羞愧。在过去曾称该作者是一个最有透视力的天才,并在某处写下”我想他所主张的任何原则我都希望是我所说的”这样的话。但当我写下这些话时,事实上在我眼中,他只是一个忠实的抄袭者。只有一个地方是例外,而这个例外给他带来如此糟的后果,以至于我不希望他在那上面走得更远。另外,当我看到他在其他事情上对我认为最接近真理的观点所显示的巨大热情时,我将其归于他的天才和洞察力。但现在许多经历还使我承认,他对新奇的热爱远胜于对真理的追求。正如他所说的,他从别人处学到的都是陈旧的、过时的,认为除了他自己所认为的之外,别的都不够新颖。同时他总是不满足于其发明,以至于我在其文章中发现其错误比比皆是,所以我必须提醒所有认为他是我的伙伴的人,就这些意见不仅仅指《形而上学》中的观点,而且包括《物理学》中的观点,因为他在某处也提出这一点,他彻底歪曲和误导了我的观点。而这一点也给我带来更多的羞辱。这样一个博学的青年竟会处理或解释我的作品,或者说误导我的作品远远超过了其他人对这些所进行的最恶毒的攻击。
因为对我进行恶毒攻击的人都把一些完全与我的观点不同的意见强加于我,这些意见是如此有悖情理、虚无缥缈,所以我相信任何头脑清醒的人都不会相信它们是我的观点。例如,正当我完成这篇文章时,又有两个小册子出现在我面前都是这类人中的一个人的作品。在第一个册子中声称:”某些neoferics否认感觉的可靠性”,主张哲学家们不承认上帝并胆敢怀疑上帝的存在,同时还承认人类意识中自然生成有关于上帝的真实想法、类别和观念。在第二个册子中他说:”neoferics无耻于宣称上帝不仅是其自身的消极原因,更是其积极原因”。这两个册子中惟一有意义的东西就是长篇累牍的证明以下观点:
一、我们未出生时对上帝没有任何事实上的认识,相应的”我们意识中没有任何先天的关于上帝的观念”;
二、”我们必须承认上帝”和”否认上帝者都是无神论者,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最后”上帝不是其自身的有效原因”。我也许可以相信所有这些都不是指向我,因为这些手册中都没有提到我的名字。另外,在我看来,文章中所抨击的观点也都是荒谬不经并且错误百出。虽然如此,由于这些小册子和此前那些恶意污蔑我的人的作品无甚区别,而且,这些观点也无法归于其他的人,最后,很多人也都相信这些小册子所抨击对象就是我本人,所以,我愿意借此场合提醒这些文章的作者。
一、关于天然的观念,我从未将其理解成作者本人在其第二篇第六页中所费力证明的”我们天然就具有一种认识上帝的智能”中天然的以外的其他意思。我本人从未下结论或写下关于这些观念是现实的,或者它们是一些同思维机能不同的其他类别。相反地,我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厌恶这种空洞的学究气的说法。这种说法如此之多,以至于当我看到我们的英雄所费力要证明的东西时禁不住发笑他说:”婴儿只要是在母亲的子宫里,就不会有任何上帝”的观念似乎这样他便向我提出了有力的反驳。
二、我从未主张过”上帝应被否认”,或”他欺骗我们,或者我们应怀疑一切,或感觉的可靠应予以彻底否认,或者睡觉无法同清醒相区别”以及其他类似的话这些主张都是被那些无知的攻击者强加在我头上的。我曾公开地强烈抨击过这些理论,也许我该说比先前任何人对此所作的反驳都要猛烈。为了更适当、更有效地实现这目的,我在《形而上学》开始部分中,建议对那些我尚未明了其源流的理论全部采取怀疑的态度。这些理论长期以来都被人怀疑过。还有什么比把一个作者为了最终反驳而作为陈述的东西强加于他本人的观点更不公平的呢?还有什么比因为至少在其它结论得出之前,作者必须持有这些错误的观点以便随后反驳它们就认为一个陈述无神论观点的人,就是无神论者这种想象更愚昧的呢?还有什么比因为一个人在未来得及反驳这些理论便死去,而被认为至死都是无神论者更幼稚的呢?况且他认为这些理论是很低级的,但”不应就此彻底地否定它们,因为也许可以从中得到启发。”也许一些人会说,我并不是将这些观点看作是他人的,而只看作是我自己的。但事实又是怎样呢?我在总结这些观点的同一本书中已彻底地全部对它们进行了反驳。从这本书的书名就可以看出我对这些信仰本身就很反感,因为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上帝的存在”。是否有人愚钝到认为只要有人在第一页写下其后来要证明的东西就是无知的人呢?我总是复述这些观点,似乎他们就是我的,为的是更符合”沉思”的文体,我认为这种文体最适宜用来进行论证。如果以上解释仍不能使我们挑剔的批评者满足的话,我想知道他们关于《圣经》这部人类其它任何著作都无法与之比拟的巨著又说了些什么?尤其是他们在其中看到只有将其视为渎神的或其他至少不是圣灵或先知的人才能正确理解的东西时。例如第二章中这些话,”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东西胜过吃喝玩乐享受其生活。我看这亦是上帝的安排。因为还有谁能比我更善于品尝美食呢?”以及下一章中”在我心中我认为人类的状态就是动物,上帝会显示给他们看,他们自己也会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对于人所发生的,对于动物也发生,甚至最终他们都会死亡,他们都要呼吸。所以人并不比动物更高贵”。难道这些人会认为《圣经》在这里教导我们沉溺于口腹之欲,而且我们的心灵同动物的心灵一样短促吗?我想他还不会疯狂到承认这一点。同样他们也不应该由于我没有像其他作者那样而是和《圣经》一样没有在书中写下必要的预先警告便对我进行污蔑。
三,也是最后一点,我提醒这些小册子的作者,我从未写过:”上帝应认为不仅是他本身的消极动因,更是他的积极动因”这种在第二册中第8页那样的话。如果他仔细翻阅我的作品,他就会发现除了与此相反的观点外,并无他物。所有读过我的作品,或了解我本人,或至少不认为我是愚不可及的人,都会明白我根本不会接受这样牵强的说法。关于这一点,我只想问这些反驳者的目的是什么,因为如果他们想向任何人证明我书中含有我所认为完全相反的东西的话,他们应该首先彻底禁止我的书发行,然后将所有读过这些书的人头脑中的记忆彻底抹去。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些的话,则他们只能给自己造成比对我所造成的更大的伤害。另外,我吃惊地看到他们竟然对我,一个从未招惹或伤害过他们的而也许只是被激怒时会予以反击的人,进行如此恶毒和猖狂的攻击,而同时他们却对其他那些长篇大论地否定他们的理论,并贬斥他们是愚昧无知的小丑的人无动于衷。但是在此我不愿意再写下任何话,以便他们放弃在小册子对我进行攻击的习惯。我很高兴地看到他们认为我是如此地重要。同时我向上天祈祷,请求上天赋予他们理智。
写于荷兰egnend,164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