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弗冯维塞尔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9:32
|本章字节:1324字
以及财物包含了一定数额的成本这一事实,并不决定财物的价值。不仅成本定律所依以生效的条件必须具备,而且必须考察成本的合理数额。决定价值的只是“社会必要”成本,只是所需要的最小数额的成本,不管这种决定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就“间接”的决定来说,成本价值要求承认使用价值。凡是无用处的费用都得不到价值;凡是过分多余的费用,即超过于为取得效用所必需的费用,也得不到价值。就价值的“直接”决定而言,第一重要的事情则是再生产所需要的支出。要是成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数额随后会有任何变化的话,必然的,用最小成本合乎经济地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价值也一定要发生变化。特别是,要是成本的数额变得较小,按先前较贵的成本率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价值就一定要从新的较贱的财物能以满足需要之时开始下降,或者甚至下降得比这更早,只要先前的存货数量很大,又鉴于生产日益增加而下敢再囤积的话。也可能,一切有需求的产品不能全都按一个最便宜的成本率来生产。于是,必然地,成本的数额就一定要上升。用不同成本所生产的财物,其价值就全部都决定于必要的最高成本;对于按最高费用生产出来的那部分财物,如果按这样高的费用来生产它还是完全可容许的话,就必须相应地作较高的评价;对于其他部分,即生产得较便宜的部分,也必须作同样高的评价,因为凡是质量相同的产品必然具有相等的价值。就交换价值而言,所有这些命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众所周知的。我们所感兴趣的是,如何理解这些命题也适用于自然价值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