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道德的准则

作者: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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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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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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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9718字

道德的实际需要产生于不同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甚或同一时间的欲望冲突。一个人既想饮酒,又想能胜任他第二天早晨的工作。如果他所采取的方式仅能给他的欲望以较小的满足,我们会认为他是不道德的。而那些过于奢侈或放纵的人,即使他们只损害自己,并不损害他人,我们也会认为他们不道德。边沁认为,一切道德都产生于“明智的自私”,一个总是根据他自己的最大满足而行事的人,其行为归根结底总是正确的。我不能接受这种观点。世上有过以观看酷刑为最大快乐的暴君,谨慎曾使得他们暂饶受难者一命,以求他日使其遭受更大的痛苦。对这种人,我实在不敢恭维。然而,笼统说来,谨慎是美好人生的一部分。甚至连流落于荒岛的鲁宾逊也曾辛勤劳作、自我克制和深谋远虑,这些均应看作是道德方面的品质,因为它们增加了他的满足,而又未损害他人。这部分道德在教育儿童方面甚为重要,因为儿童是很少考虑将来的。假如他们日后能信守这部分道德,世界会很快变成天堂,因为这道德足以避免战争——战争是感情的行为,而不是理智的行为。然而,无论谨慎何等重要,它终究不是道德的首要部分。它也不是引起理智方面问题的部分,因为它仅诉诸个人的利益。


不包括于谨慎范围的那部分道德,大体上是类似法律或俱乐部规则的东西。它是一种方法,能使人们共处于一个社会中,而不管其欲望有何冲突的可能。但这里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刑法的方法,其目的仅在于通过对以某种方式损害他人欲望的行为施加令人不快的惩罚来求得表面的和谐。这也是一种社会指责的方法:被自己的团体认为不道德,是一种惩罚,为避免这种惩罚,大多数人都会避免让人知道他们违反了自己团体的准则。但还有一种更根本的方法,一旦成功,结果将令人满意得多。这就是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的机会来改变人们的性格和欲望,手段是使一个人欲望的满足尽可能与另一个人欲望的满足相一致。爱所以比恨好,是因为它能使有关人士的欲望变得协调,而不是冲突。在相爱的两人中,成败荣辱与共,但在相恨的两人中,一方的成功便是另一方的失败。


“美好的人生是为爱所唤起,并为知识所引导的”这句话如果没有说错,那么显而易见,任何社会的道德准则都不是终极的和自足的,而是必须进行检查,看看它是否像智慧和仁慈所指示的那样。过去的道德准则并非总是无误的。阿兹台克人曾认为吃人肉是他们痛苦的责任,因为他们担心不这样做,阳光就会变得暗淡。他们错在不懂科学上,假如他们对牺牲者怀有爱心,他们或许能察觉他们自己的错误。有些部落把十至十七岁的女孩关闭在暗处,因为他们害怕阳光会使这些女孩怀孕。但是,难道我们现代的道德准则一定没有这类野蛮的东西吗?难道我们一定仅在禁止真正有害的东西,或正派人无论如何不会为之辩护的坏东西吗?我是不敢断言的。


现行的道德是功利主义和迷信的奇特混合物,但迷信部分占有更大的比重,这很自然,因为迷信是道德准则的起源。最初,某些行为被认为是神所不喜欢的,于是通过法律制止,因为神的愤怒会加诸整个社会,而不只是犯罪的个人。由此产生出罪的观念,就是——上帝所不喜欢的即为罪。至于某些行为何以为上帝所不喜欢,却说不出理由。例如,为什么那羔羊应浸入它母亲的奶中,否则上帝会不高兴,这是很难讲清的。但据《圣经》中的《启示录》所说,情况就是如此。有时,上帝的意旨被解释得莫明其妙。例如,我们被告知星期六不要工作,而新教徒却认为这意味着我们星期日不应游玩。但是这新的禁令与旧的禁令具有同样至高无上的权威。


显而易见,一个具有科学人生观的人,是不会为《圣经》的经文或教会的教义所吓倒的。他将不会满足于说,“某某行为是有罪的,此事的结局应是那样。”他将调查那行为是否有害。或者相反,调查相信那行为有罪是否有害。于是,他将发现,尤其是在关于性的方面,我们现行的很多道德,其来源是完全迷信的。他还会发现,这种迷信与阿兹台克人的迷信一样,包含着无谓的残酷,假如人们能对周围的人怀有善心,那迷信是会被抛弃的。但是,传统道德的卫道士是很少有善心的,从教会头面人物对军国主义的偏爱中,即可看到这一点。人们不禁想到,他们所以重视道德,是因为道德能使他们施加痛苦的欲望得以合法发泄:罪人是准予捕猎的鸟兽,因而无需宽容!


让我们考察一下从生到死的普通人生,并注意迷信的道德是如何施加本可以避免的痛苦的。我从胚胎开始讲起,因为这里迷信的影响特别值得注意。如果父母没有结婚,那孩子便会蒙受耻辱,这显然是不应有的。如果父或母有花柳病,很可能会遗传给孩子。就家庭收入而论,如果子女过多,便会出现贫穷、营养不良、住房过于拥挤,而且很可能乱伦。但是,大多数道德家却认为,父母还是以不知道如何通过避孕来避免痛苦为好。为了使这些道德家欢愉,痛苦的人生遂落到千百万人头上,这些人本不该存在,只因道德家们认定没有生儿育女欲望的***是罪恶的,而有了这一欲望,则不是罪恶的,即使那后代注定要受苦。突然被杀死,接着又被吃掉,这是阿兹台克人受害者的命运,但他们所受的苦比起那些生于悲惨环境中,并染上花柳病的孩子来说,要小得多。然而,那更大的痛苦却是主教和政治家们以道德的名义,煞费苦心赐给的。假如他们对儿童尚有些微的怜爱之情,他们断不会坚持那残酷之极的道德准则了。


在出生时和婴儿期,一般来说孩子受经济之苦较迷信之苦为多。当大户人家的女人生孩子时,她们有最好的医生、最好的护理、最好的饮食、最好的休息和最好的运动。工人阶层的女人是享受不到这些的,她们的孩子常因此而死去。政府当局虽然在照顾母亲方面做了点事情,但那简直是微不足道的。就在政府当局取消对哺乳母亲的牛奶供给,以节省经费时,他们却准备花费巨额资金为富人住宅区修路,而那里的人员来往是很少的。他们必须知道,他们做出这项决定就是在因贫穷罪而宣判众多工人子女死刑。但是,这些统治者得到绝大多数牧师的支持,这些牧师以教皇为首领,使得全世界巨大的迷信势力都来维护社会的不平等。


有教育的各个阶段,迷信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一部分儿童具有思考的习惯,教育的目的之一是铲除他们的这种习惯。凡提出不便回答的问题的,均遭到呵斥或惩罚。集体的情感被用来灌输某些信仰,主要是民族主义的信仰。资本家、军阀和教士在教育方面通力合作,因为他们的权力完全依赖于情感主义的盛行和批评精神的缺乏。在人性的帮助下,教育正在成功地增加和强化一般人的这些倾向。


迷信损害教育的另一种方式,是它在选择教师方面的影响。由于经济的缘故,女教师不准结婚;由于道德的缘故,她们也不准有婚外性关系。然而,凡是下功夫研究过病态心理的人都知道,延长的处女生活对于女人通常是极为有害的,其危害之大,在一个明智的社会里理应严格阻止女教师过独身生活。目前所实行的这些限制,使得越来越多有能力、肯做事的女人拒绝从事教书职业。这完全归咎于迷信的禁欲主义的长期影响。


在中等和高等学校,情况还要糟糕。这里要做礼拜,而且有关道德的事全由牧师掌管。牧师作为道德教师,几乎必有两方面的失误。他们一方面谴责无害的行为,一方面又宽恕极有害的行为。他们一致谴责那些彼此相爱,但尚未决定的终身共同生活的未婚男女间的性关系。他们大都谴责节制生育。他们无一谴责丈夫使其妻子死于多产的残酷行为。我认识一个时髦的牧师,他妻子九年内生了九个孩子。医生告诫他说,如果她再生一个,她将不免于死。第二年她又生了一个,结果死了。无人谴责他,他依然保持着他的有俸圣职,并且又娶了一个女人。只要牧师们继续宽恕残酷而谴责无辜的欢乐,他们作为青年道德的保护者,只能起到坏作用。


迷信对于教育的另一恶劣影响,是缺少有关性事实的教育。主要的生理事实应当在发情期前,当它们尚未产生刺激性时,在课堂上得以简单而自然地讲述。在青春期,应当进行非迷信的性道德教育。应当教育青年男女,如非双方情愿,***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正当的。这与教会的训诫相反,教会认为,只要双方婚配,而且男方希望再要一子,则无论女方何等不情愿,***都是正当的。应当教育青年男女相互尊重对方的自由;应使他们认识到,任何人都没有支配的权利,而忌妒和占有欲会毁灭爱情。应当教育他们,生育是一件大事,只有当孩子确有可能获得健康、良好的环境和父母的养育时,才可这么做。但是,也应当教会他们节制生育的方式,以确保生育成为他们的意愿。最后,应当使他们懂得花柳病的危险,以及预防和治疗的方法。按此方式进行的性教育,可望极大地增加人类的幸福。


应当承认,不生孩子的性关系纯属私事,既无关乎国家,也无关乎邻人。某次不导致生育的性形式,目前受到刑法的制裁,这完全是荒唐的,因为这是除直接当事双方外,毫不影响他人的事情。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如果认定使离婚成为极为困难的事情于有损于孩子的利益实属必须,那是错误的。习惯性酗酒、残暴和精神病都是离婚的根据,以此为根据的离婚不但于妻子或丈夫必要,于孩子也是必要的。目前,私通被看得特别严重,这是极不合理的。显而易见,许多错误行为较之偶然的私通,对婚姻幸福更有危害。男方坚持一年生一个孩子,无人视之为错误或残酷,其实当数害中之最。


道德的准则不应当使本能的快乐成为不可能。然而,这是在一个两性数量极不相等的社会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准则自然会被违反。但是,当这些准则只有大大减少社会幸福才能被遵守时,当违反这些准则比遵守它们更好时,那准则无疑是该更改了。否则,许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人只能从两种不应有的状况中做一选择:要么装成正人君子,要么受人指责。教会是不介意虚伪的,因为虚伪是向其权力奉献的贡物,但在别处,它已开始被认为是不该从轻处罚的恶德。


比神学上的迷信更为有害的,是民族主义的迷信,即只对本国负责,不对他国负责。但是,我不打算在此讨论这个问题,只想指出,这样限制国人是与我们视之为构成美好人生的爱的原则是完全对立的的。当然,它也是与明智的自私相对立的,因为一种排外的民族主义甚至对于战胜国也是不利的。


我们社会受神学上“罪”的观念危害的另一方面是对待犯人的态度。那种认为犯人都是“罪恶的”,因此“应受”惩罚的见解,是理性道德所不能赞成的。毫无疑问,某些人的所做所为是社会希望避免,而且应当尽力避免的。我们也许可以把凶杀作为最鲜明的例子。显而易见,如果社会要团结成一个整体,而且我们要享受它的快乐与利益,我们就不能允许人们相互残杀,即使当他们有这种冲动的时候也不行。但是,这个问题应当以完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我们应当坦率地发问:防止凶杀的最好办法是什么?在两种具有同样效果的防止凶杀的办法中,应当选择那种对杀人者损害最小的办法。损害杀人者是很令人叹息的,就像是外科手术的痛苦。这也许和外科手术同样必要,但决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被称之这为“义愤”的复仇之情,不过是一种残酷的表现。损害犯人决不能以报复性惩罚的观念去辩护。如果教育加仁爱同样有效,那就应当选择它;如果它更为有效,那就更应当选择它。当然,防止犯罪和惩罚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给犯人以痛苦的目的,大概在于它的威慑作用。如果监狱办得如此人道,犯人竟能免费获得良好的教育,人们也许会故意犯罪以获得入狱的资格了。毫无疑问,监禁必须要比自由乐趣少些,但得到这个结果的最好办法,是使自由比目前有时的自由乐趣多些。然而,我并不打算着手做刑法改革的事情。我只是想建议,我们应当像对待染上瘟疫的人一样对待犯人。二者都是公共的危险,都必须被剥夺自由,直到他们不再是危险为止。但是,染上瘟疫的人可以成为同情与怜悯的对象,而犯人却只是诅咒的对象,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我们的监狱在医治罪犯恶习方面之所以远不如医院在医治疾病方面成功,正是由于这种态度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