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回归灵魂的清澈(1)

作者:李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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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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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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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5730字

生活中的我们常常在浮躁中丢失了自己,在诱惑中辨错了方向,在名利相争中离内心越来越远……与其茫然四顾,不如在纷扰的人生路上驻足片刻,调整好呼吸,聆听自己真实的内心,只有这样,你才会更淡定,才能让内心清澈如初,生命才能重新调整平衡。


跟随内心的直觉


跟随内心的直觉,顺从已定的缘分,走我们想要走的路,一定能够遇见我们想要的幸福,余弘律之因缘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印专习有部律。两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时徐蔚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


弘律愿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愿受持、修学,尽未来际,不复合离。以此功德,愿我及众生,无始已来所作众罪,尽得消灭。若一切众生所有定业,当受报者,我皆代受。遍微尘国,历诸恶道,经微尘劫,备尝众苦,欢喜忍受,终无厌悔;令彼众生先成佛道。我所发愿,真实不虚,伏惟三宝证知者。


演音自撰发愿句三种,行住坐卧,常常忆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众生;众生所造无量恶业,愿我一身代受众苦。誓舍身命,护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众生!愿代法界一切众生,备受众苦!愿护南山四分律宗弘传世间!


让生命坚强起来的定力


有时候生命很脆弱,脆弱到我们没有任何的准备去承受它的生死,所以在活着的每个瞬间,找到我们心灵的皈依之所,让脆弱的生命坚强起来。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淹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惟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往极乐,早证菩提!伏乞十方一切诸佛本师释迦牟尼佛极乐世界、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摩诃萨地藏菩萨、摩诃萨南山道宣律师、灵芝元照律师、灵峰藕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戒贪爱内心圆满


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藕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检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藕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惟录藕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藕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


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日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