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卷(Δ)四(5)

作者: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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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社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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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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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9718字

1294a除此之外,贵族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延伸,即人们认为任何守法的政体都可以被称为贵族政体。人们认为,如果政府由较贫困的阶级做主而不是最好的公民做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反之,政府如果由贤良之人为政,就不会乱法。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一个邦国有良法,如果人民不能全都遵循,5那就谈不上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一个意义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能够获得人民的普遍服从,另一个意义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必须是良法。当然,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服从良法又包括两类:一类是乐于服从最好的而且是可能订立的法律,一类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如果被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看,贵族政体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10邦。


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是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因而可以说才德是贵族政体的特征。与之类似的是,寡头政体的特征是财富,平民政体的特征是自由人身份。所有政体一律相同的是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享有政治权利的所有公民的多数决议是最后的裁断,这一点无论在寡头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平民政体中都是具有最高的权威的。其实在许多城邦中,所谓的共和政体这一类型只不过都假15借了一个比较好听的名称1293b38—1294a14好像涉及到了贵族政体,实际上却在论证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分别。具有守法精神和崇尚才德是贵族政体的两个优点,但是因为这两个优点常常只在富有资产的人家才能见到,于是像混合贫富的共和政体一样的,那些所有邦内存在有产者们的政体就常常被混称为“贵族政体”。


依1294a9—14来看,贵族政体即使不以“才德”为唯一根据,也一定以“才德”作为判断政体形式的主要根据;如果一个邦内只是多少有些法治精神和才德表现,就不能以贵族政体来称呼这个城邦。。就本旨而言,共和政体只是混合了贫富之分,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而已;而人们之所以用上了贵族政体这个好听的名字,就是因为看到城邦中有富人的地位,从而联想到贵族为政。实际上,自由出身、20财富和才德这三个同等重要的因素均存在于混合政体中。有的时候,人们还把门望(贵胄)列为判断政体的第四个要素,因为贵胄都是有财有德者的后裔,那么贵族政体只不过是那两个要素的衍生物而已。依此道理,我们就应该将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称为共和政体,将三要素混合的政体称之为贵族政体,这种混合式的贵族政体虽然比不25上专门以才德为特征的真正的贵族政体,但比那种冒称是任何品种的贵族而且符合贵族的命意的政体要好得多。到此为止,我们已说明了君主政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政体及其性质,还分析了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之间的差别(这两个政体之间的确相近且容易混淆),也说明了贵族政体同其他政体之间的差别。30


章九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讨论共和政体可以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一起存在的原因,以及这种类型的政体的组织方式。与此同时,对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个别性质也必须加以明确的分析,从而明确这两类政体的差异,进而把它们作为信符35(一个钱币的两爿oμβoλoν(钱币)合爿:古希腊订立商业或其他契约时把一个钱币分成两爿,双方各执其一,用来作为信符。)合拼起来组成一个共和政体。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以遵循的原则有三种: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取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这两类法规。让我们以法庭中的陪审席位为例来加以说明:寡头政体规定,如果富人不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席法庭就要40受罚,相反,穷人如果出席也没有津贴。平民政体则规定,富人缺席不会加以处罚,穷人出席则可以从城邦取得津贴。将这两种规定比较之后可以获得一个中间型式富人缺席必须缴纳罚款,穷人出席就可以得到津贴,这就意味无论贫富都将出席。这是共和政体为了使穷人和富人一律到法庭投票而不至于在断案时偏袒一方所采取的措施。参看章十三1279a38。


读者必须注意古希腊“法庭”和我们今天所见的由常任法官断案的法庭不同。他们以出席投票于诉讼两方的陪审员人数的多少来决定案件的曲直胜负。,这样将两种政体合并之后,然后取它们中间的型式就是共和政体的本质。1294b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衷然后加以平均。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种政体规定出席公民大会的人的资格时,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或者只是订立一个极低的财产数额作为出席的资格,另一种政体则对出席公民大会的人员资格订立了高额的财产条件。此时,这两类法规都不适用,5于是我们就必须订立一个折衷的数额,即将两个数额加以平均。第三种原则是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分别选择一些因素加以混和,不同于第一种原则的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同于第二种原则的加以折衷的方式。以任用行政人员为例,平民政体一般采用拈阄(抽签)方法,寡头政体则运用选举法。又比如,寡头政体以财产资格作为任用行10政人员的限制,平民政体则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则将以上两种政体的条件各取一部分,即取寡头政体的选举法作为任官的方式,在平民政体中不以财产资格作为限制。


在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混合政15体的一般方法。如果一个政体已经混和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而人们称它为平民城邦或者寡头城邦,已经不能对二者加以区分,这就说明这两种政体已经混合得很周到了。此时,这样的混合已经拼成一个中间体系;两端都可由中间体追寻原来政体的痕迹,所以大家有时就将原有的名称两用。我们可以举拉栖第蒙20(斯巴达)政体为例。由于拉栖第蒙政体有一些民主精神的特征,所以许多人就认为它是民主的。这些民主精神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斯巴达,关于儿童的教养是贫富相同的,无论富家子弟还是贫户的子弟,他们以同样的文化标准对其加以教育。同样,在教育青年人和成年人的方针上,也是一样的。贫富没有差别还表现在衣食方面:在公共食桌上,无论富人还是贫户,25摆在他们面前的都是一样的食品参看卷二1271a28。;在衣着上,富人和穷人穿的是同样款式的极为朴素的服装。


第二,对于邦内的长老院和监察院这两个最高机构,人民分别享有对长老院中长老的选举权和作为监察官参加监察院的被选举权参看卷二1270b17—29。。然而,也有些人认为拉栖第蒙(斯巴达)政体是寡头政体,30因为它具有许多寡头性质的特点。如,关于执政人员的任用,斯巴达一律凭选举决定,而完全不经拈阄;对于死刑或放逐罪,也只有少数人有权裁定在平民政体中,死刑和放逐是由公民大会或公审法庭公决的;在寡头政体或被称为贵族政体的斯巴达,这两种重罪都要由长老院负责裁定(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2)。;诸如此类的特点还有不少。从这一点来看,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应该是兼备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因素,又好像是两个政体的特点都不具备。共和政体要求的稳定,应该依赖内在均势,35而不是外力的支持;就内在力量而言,这种制度由大多数人来维护是不够的,因为即便是一个不良的政体也可能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因此,只有全邦均不存在有改变现制的意愿,这种政体才算是稳定的。


40在此,我们已经说明了组织一个共和政体的方式,以及被混称为贵族政体而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的其他混合方法。


章十


1295a下面,我要陈述僭主政体,这是剩下的另外一个类型的政体。其实,关于僭主政体,我们可以讨论的内容并不多,不过,既然它是政体中的一个类型,我们就必须一起加以研究。僭主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变体,而关于君主政体,在这一论文的前面几章中我们已经讲过卷三的章十四至十七。,那儿所讲的君主政体是按照习惯上使用的制度和词义立论的5,我们考虑了王制是否对城邦有利,什么样的人才能够成为君王,从什么地方能够得到君王,还有如何才能建立君主政体。在研究君主政体(王制)的时候,我们也提及了两种僭主政体卷三的章十四1285a16—b3。,由于这两种僭政均保持着法治的精神,所以,它们的性质便跟君主政体相类似,因此,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体。这10两种政体分别是(一)专制君主政体,即一些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里所尊崇的具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二)民选总裁政体,即在古希腊城邦中曾一度存在过的与君主相类似的一种执政者的政体。这两种僭主(君主)之间是有所差别的,不过两种政体都可以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即它的建制出于民意,它的统治方式则遵循法治,这个特点也和君主政体的特征相符合。


这里,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显示出了主奴的情调。不过,这里,还存在第三种僭主政体,15也就是大家经常见到的真正的僭政的典型,也正是绝对君主政体(“全权君主”)的反面型式卷三章十四末节以及章十六1287a9—15。。当一人单独统驭着全邦全部跟他同等或者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时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一点都不顾惜人民的公益,另外,也没有什么人或是机构能够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便成为第三种僭主政体,也就是暴力的统治20,当然,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全都不愿意忍受这种制度希腊各邦的僭政最初兴起于公元前七世纪。


一般来说,僭主都是出身贵胄,利用平民群众来摧毁氏族长老的领导,独揽统治,篡夺王权。其时,奴隶生产渐盛,氏族经济衰退,僭主们借助奴隶发展农工业,也促进了平民势力的发展。公元前六到五世纪之间很多僭主政权相继被寡头和平民势力所推翻。直到公元前四世纪,因为战争频繁,各邦情况类似:中产之家荒落,自由公民日益困苦,且均无力自备武装,而以全邦“公民—战士”为本的平民或共和政体也渐趋衰微,因此,富豪便以私资养战士,并且拥有了“雇佣军队”。在城邦有内讧或外患时,这些豪强或佣军将领,往往乘机窃取国政,也因此,僭政复盛。。


僭政总共分为三类,我们在这里已经分别说明了这些品种,同时也说明了它们之间有所区别的原因。


章十一


现在我们应该考虑的是,25究竟哪种政体和哪种生活方式,对于大多数的城邦和人类最为优良这个问题本章所说为章二末节所列研究程序的第二项(1289b15—17)。按照卷四章三1290a6—11,政体是城邦安排公职的方式,按照卷三章九1280a38—1281a10,政体则关系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本章所说的政体兼及这两种说法。,我们这里所说的优良,并不是指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者是那些必须具有特殊天赋还要接受过特殊教育的人才可能达到的标准,更不是那些认为只有理想的政体才可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30政体、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进行的研究。方才我们讲过的所谓的“贵族政体”,其向善的一端都不是大部分城邦所能望及的,至于它趋向于另一端的,便和所谓的共和政体密切相近,实际上,它只能作为共和政体的一种,却不应该被称为贵族政体,35因此,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贵族政体便不太合适。


我们可以用引用一些含义来论定我们现在正研究的整个问题。《伦理学》中参见《尼伦》卷一1098a16、卷七1153b10以及卷十1177a12。说:(一)免于烦累所谓“免于烦累”(νeμπoλiσoν),说的是一个人具有足够的生活资料,既没有物质困乏的担心,也没有财富之拖累,而身体强健,没有疾病之累。的善德善行是真正幸福的生活,(二)行中庸之道是善德的表现。如果我们认为这种说法的确是真实的,那么行于中庸应该是适宜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中庸”(μeσoηo)指的是一般品德和个别品德都没有过无不及,例如人在遭逢危险时,有的人表示狂妄,有的人显露懦怯,这都不是中庸,只有勇毅才符合中庸。。同时,用来判断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的好坏的标准也同样适用于判定政体的善恶。40因为政体本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