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校园欺凌,该怎样保护孩子

发布:2024-03-27 09:44 · 秋天的落叶

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起人们对校园欺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的不断普及,在家长、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校园欺凌”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但此类事件并未被杜绝,因欺凌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个游荡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背后的“幽灵”究竟如何辨别?由此造成的伤害应该如何赔偿?哪些主体对此该负责任呢?

提问1

校园欺凌行为如何界定?

某校学生王某、肖某怀疑同宿舍室友李某偷拿了自己的物品,她们搜查了李某的书包,但一无所获。此举虽未导致冲突,但使得李某与王某、肖某及其他室友关系不睦。事后,李某母亲彭某找到学校反映情况,老师调查了事情经过并给李某调换了宿舍。一周以后,李某丢失了100元,她怀疑是王某偷窃,为此与王某和肖某发生争执,王某、肖某认为李某故意诬陷她们偷钱,争吵中互相推搡,后双方被人劝开,此后几人再未有任何交流。半年后,李某因疫情停课在家,父母发现她每天无故哭泣,李某称同学在背后说她坏话,担心同学害她。经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李某将王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共同赔偿约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肖某的行为与李某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学生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尚达不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矛盾冲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不足以致严重精神损害,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有意为之;三是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或者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

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是否存在“校园欺凌”,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严重,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提问2

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张某与刘某、罗某、蔡某、毕某是同校同学。一日,张某与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双方相约超市门口见面。张某到达后,发现罗某携刘某等候,刘某直接扇了张某几耳光,并要求其向罗某道歉。张某道歉后,刘某等放其离开。几天后,张某在篮球场打球,刘某与蔡某再次殴打了他。几周后,张某在书店读书时,刘某让毕某带其去KTV陪唱,在KTV中刘某强迫张某光着上身唱歌。后张某精神恍惚,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张某患上重度抑郁症。张某起诉刘某、罗某、蔡某、毕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健康咨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陈述,能够证实张某被欺凌的事实。各被告多次实施欺凌行为与原告张某所患抑郁病情存在因果关系,与张某抑郁发作的病情恶化直接相关,各被告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刘某、罗某、蔡某、毕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解读

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伤害三种类型,而且经常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形。对于人身伤害,欺凌者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对于财产损害,被欺凌者应当获得经济赔偿。但对于欺凌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难以抚平,许多被欺凌者陷入自我否定和精神内耗之中,在此情形下,被欺凌者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裁判过程中,是否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被欺凌者人身权益遭到侵犯,单纯的财产损害一般不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被欺凌者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对于“严重”的认定,需结合欺凌者的主观状态、欺凌方式、欺凌场合和被欺凌者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三是欺凌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某、罗某、蔡某、毕某恃强凌弱,仗着人多势众,有扇耳光等人身伤害行为,也有强迫脱衣等侮辱行为,直接造成张某患上重度抑郁症,因此刘某、罗某、蔡某、毕某应当赔偿医疗费,也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问3

学校尽责后还要赔付吗?

王某与曲某、阿某、吴某就读于同一中学。曲某、阿某、吴某曾分别多次殴打、敲诈王某。一日晚自习后,曲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王某去厕所过程中被曲某拦截殴打,学校得知后,随即安排工作人员送王某到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父。同时,学校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阿某先后多次向王某索要款项共计800元,阿某家长将800元归还给了王某父亲。王某申请长期病假在家,学校安排德育处教师和班主任多次上门看望他,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后王某前往医院检查,被认定患有抑郁症。王某起诉曲某、阿某、吴某及某中学,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该校每学期都会邀请法治副校长开展两次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题讲座,并设置了举报箱。法院审理后认为,曲某、阿某、吴某通过殴打、索要钱款等欺凌行为,致王某精神抑郁,三者应当对自身行为给王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学校尽到了保护义务,对欺凌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针对校园欺凌等情形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已履行了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经核算,最终法院判令曲某、阿某、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王某约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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