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
校园欺凌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欺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欺凌者应当对自己的欺凌行为负责。如欺凌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要对其行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深究欺凌行为的背后,欺凌者的父母对子女欠缺关注和爱护,未履行作为父母的教育引导责任是造成子女成为施暴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学校来讲,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被欺凌,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该欺凌行为发生前,已经通过开展讲座、设置举报信箱等积极措施避免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事件发生后也能够采取妥当措施处置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因此次欺凌事件承担责任。
提问4
学校“视而不见”是否担责?
某中学十余名在校生结成名为“青龙会”的小团体,张某是其中一员。张某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课间将其约至卫生间进行威胁恐吓。孙某否认,张某警告:“这几天放学后路上小心点!”后张某联系“青龙会”其他成员将孙某带到学校小树林轮流对其殴打,但未形成外伤。孙某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师,老师对实施殴打的成员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认为这是同学之间的打闹,未再进行处理。张某等人随后以被老师批评为由将孙某带至校外,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如果再报告老师,我们就打断你的腿”。此次事件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等人在事件中的作用及学校的过错程度,被告中学与其余被告应各承担对孙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先只是张某等人在校园内对孙某实施欺凌行为,学校对此并未及时发现并作出合理处置;其后欺凌行为发生虽在校园外,但也是第一次欺凌的延续,学校在肩负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中存在较大不足,应当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等人及学校共同赔偿孙某5万元。
法官解读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角色是特殊的,既是发现危险的“吹哨者”,又是保护受欺凌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有义务也有条件展现更大的作为,守好反校园欺凌第一关。在校园欺凌事前预防措施上,学校需要防患于未然,建立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开展常态化防止学生欺凌摸查,对有欺凌苗头的行为进行及时干预、控制。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要立即组织校医救治受欺凌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公之于众,以便发挥教育和引导作用。在欺凌事件的事后处理上,学校需要安排心理咨询师或专业人员展开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心理辅导,组织双方家长见面协调解决问题,化解彼此矛盾。
本案中,学校在事前未察觉到学生中“青龙会”小团体的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发现欺凌事件后,未能对欺凌者给与恰当的处置,也未能对被欺凌者给与必要的关注和保护,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后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多方携手根治校园欺凌
根治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做?
一是增加家庭关爱,矫正家庭错位。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父母应该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培养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未成年人拥有健全的人格。
二是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补齐学校失位。学校应该采取法治教育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防范和识别,积极开设心理课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旦发现存在欺凌行为,果断采取措施,将伤害后果降到最低。
三是多方携手共同治理,弥补社会缺位。校园欺凌的防范和治理,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是不够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主体以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贡献各自的力量,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个人对民族未来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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