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收养制度(3)

作者:王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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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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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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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10042字

外国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收养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关于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该外国人本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由我国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临时来华的入境和居留证件。4该外国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本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该外国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在中国收养子女的证明。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6如外国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其中一方不能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收养书,该委托收养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证明材料必须附有其所在国的官方中译文。涉外收养的送养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公民作为送养人的,必须出具送养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与被收养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必须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必须出具该社会福利机构是被送养人监护人的证明。


(2)审查


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应对外国人提供的收养申请书及各项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与调查,同时对送养人的送养条件进行审查。


(3)登记和备案


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外收养申请,应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并将涉外收养登记文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二)解消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并未终止,《婚姻法》中有关禁婚亲的规定对他们仍然适用。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具备的条件是()。


a年满三十周岁b无子女c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d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


2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主体包括()。


a生育女婴的妇女b孤儿的监护人c社会福利机构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才能收养子女。


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年满三十周岁d有文化


4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的限制。


a收养人无子女b收养人不满三十周岁c收养一名d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


5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


a非婚生子女b丧失父母的孤儿c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简答题


1收养子女如何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2一般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3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步骤)?


二、案例分析


1987年年底,孙某(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孙某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孙某的生老病死,孙某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孙某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2004年结婚后,对孙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问:


1孙某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吗?


项目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学习目标】


1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导入案例】


原告许平的丈夫李健于1993年因车祸死亡。许平一直体弱多病,丈夫死后,无力抚养自己两岁的儿子李枫,于是,许平将李枫送给了同事章飞夫妇收养,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章飞夫妇婚后无子,收养了李枫后,非常满意。不料,1997年,小李枫6岁时,在玩耍时摔断了腿,虽经治疗但留下了终身残疾,于是章飞夫妇认为,孩子又不是亲生的,养一个残疾人不值得。于是,两人又向许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而此时,许平身体更弱,便不同意他们的要求。


于是,章飞便把孩子送回到许平家,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到法院要求章飞夫妇领回孩子。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实践中收养关系会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自然终止及收养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总体来说,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2程序: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材料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1)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4)养父母一方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病症或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对于以上(3)、(4)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生父母故意泄露收养秘密,或在收养关系建立时,有意隐瞒病症,不利于收养关系稳定时,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解除,侵害方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程序


可以通过调解使之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可以在诉讼之前调解,也可以在诉讼开始调解。在诉讼中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解除收养关系调解书。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已经生效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是收养关系业已解除的法律依据。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法定条件及程序解除后会产生两方面法律后果:


(一)人身方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其近亲属间的身份关系消灭,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也不再具有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身份自行恢复,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决定。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作出的规定。因为成年养子女对于与自己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相应的扶助义务。


(二)财产方面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经过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无论养父母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或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都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是对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由于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养父母便丧失了索要收养期间支出生活费、教育费的补偿请求权。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b暂不恢复c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d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是()。


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未成年养子女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未成年养子女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d养父以欲与成年养女登记结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3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a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确认之日起,收养行为无效b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c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d生父母送养子女,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反悔,解除收养关系


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应当向养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养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d公证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也必须办理公证


二、简答题


1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有何不同?


2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三、案例分析


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97年,李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李予,李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问: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