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发布:2020-05-25 10:51 · 历史不清不楚

二、权力的基本原则

对于《人权宣言》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人民主权、法由公意确定、政府公开性、权力分立制衡等民主政治原则,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作了详细的阐释和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最高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第44-134条详细规定了县乡政府和邦国政府,以及中央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产生和运作规则,通过实行联邦制、议会制、权力相互制衡和政府公开行政,来实现权力运作的相对民主化。《俄罗斯法典》序言第1-9节区分了政府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在要求人民服从政府的同时,规定了政府实现公共“善”的义务,否则就是暴政。第4章11-16节论述了乡一级人民会议的产生方式和运作原则,通过代议制实现基层民主。由于本文未完成,《俄罗斯法典》中缺乏对省级和中央政府机关的论述,但彼斯捷尔已透露出通过逐级选举产生的议会来产生和监督政府的思想。

在权力运作的原则上,《宪法》和《俄罗斯法典》并无根本冲突,但两者的实现方式大相径庭。《宪法》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联邦制,《俄罗斯法典》则主张共和制和单一制。《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作方式也较为保守,皇帝拥有最高行政权力,有权指挥军队,享有世袭和司法豁免等特权,体现了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典型特征。

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十二月党人都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不想把皇冠从俄罗斯统治者头上拿掉

此外,正如前节所论述的,十二月党人都有“大俄罗斯主义”倾向,对非俄罗斯民族的政治权利有忽视的倾向。例如《宪法》对游牧民族的权利进行限制,并限制外国人(许多是俄化的外来移民)获得政治权利的时间;《俄罗斯法典》则对外国人及高加索、中亚等地“不开化”民族的权利进行限制。这都违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总之,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赋予俄罗斯人和“开化民族”以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细化并在法律上落实了《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抽象的民主政治原则。但对于部分“不开化”的民族,他们的态度是不平等、不民主的,违反了民主政治的原则。

三、司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方面的权利,包括罪由法定、非审判无罪、反对酷刑等原则。在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中,这部分内容着墨较少,但也有提及。《宪法》第17-22条除重申罪由法定、非判无罪的原则外,还规定了一定数额的民事案件和所有刑事案件皆由陪审法庭审判,以及允许保释的规定。第37-40条要求改革现有的俄罗斯司法和执法制度,废除国家秘密监狱,实现警察和监狱首长的民选。《俄罗斯法典》第5章第10节亦申明了罪由法定、非审判无罪等原则,并禁止警察随意逮捕和关押公民,还特别赋予乡社区以庇护权,允许乡社区在认为法律被破坏的情况下庇护被指控的人,并向最高政权陈情。

应该说,十二月党人对公民在面对司法机构时的权利、司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完全继承了《人权宣言》的精神,并加以细化。对于俄罗斯的特殊情况,包括秘密警察和法院的存在、执法系统权利过大等问题都给予了关注,并单独罗列条款加以限制。但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没有对司法体系的具体组成、审判程序等作出规定,对司法问题的关照停留在就事论事、头痛医头的层次,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现代司法体系。可见,对于如何落实各项司法原则的问题,19世纪20年代初的十二月党人仍在探索之中。

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为审理十二月党人而特设了“最高刑事法院”,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十二月党人的司法改革思想

四、宗教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的信仰自由,“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这是对信仰自由较为彻底的论述。与之相对应,《宪法》第42条规定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能越过自然与道德之法的边界”。《俄罗斯法典》第4章第7节、第5章第19节规定公民享有自由信仰的权利。

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东正教是俄罗斯人的精神家园,十二月党人也不例外。他们都主张国家信仰东正教,东正教高于其他宗教

但十二月党人对信仰自由的看法是暧昧的。《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自然与道德之法”,与《人权宣言》明确宣布的“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表述差异。如果说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来确定的,那么“自然与道德之法”是由谁来界定的呢?《宪法》的表述显然给主流宗教即东正教高于其他宗教的特权地位留出了空间。

而《俄罗斯法典》更进一步,明确地把基督教和东正教的教义作为立法的前提。第2章第2节规定,反对基督教法精神的异教法都应该被禁止,而其他异教法则可以视情保留。此处的“法”当作“教义、教规”来理解,并不是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第3章第5节规定了对东正教的管理制度,在取消特权的基础上允许东正教会、修道院、黑神品和白神品等制度继续存在。事实上,基督教特权地位已成为作者的一种无意识。例如,第1章第6节规定定都下诺夫哥罗德时,就要求“为纪念引入基督教法的伟人”将首都更名为弗拉基米尔。第2章第10节和14节分别规定了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的管理方式,主张“教化”伊斯兰教徒,并改变犹太人依赖拉比的旧规矩。

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弗拉基米尔:凭什么首都就能用我的名字,那我还有没有面子了?

此外,《宪法》第32条禁止外国社团和组织在俄罗斯拥有分支,《俄罗斯法典》第3章第5节禁止外国宗教机构在俄罗斯拥有分支,实际上都禁止了外国宗教组织对俄国宗教的渗透和控制。这对于受罗马教廷管理的天主教组织来说自然是有很大影响的。

总之,由于俄罗斯的东正教传统和帝国境内多民族、多宗教的特征,以及缺乏法国启蒙运动中无神论思想的洗礼,十二月党人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持明显的保守、暧昧态度,不愿也不敢像《人权宣言》那样宣布彻底的信仰自由,而是遮遮掩掩,用细则覆盖原则,以保持东正教在俄国的特权,并限制其他宗教信仰的传播和发展。

五、财政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建立武装力量的必要性,以及为维系武装力量和行政系统而征收赋税的基本原则,包括全民交税、税则法定、税目公开等具体规定。《宪法》第95、96条规定了人民会议征收赋税的权力和财政公开的原则,第118条规定邦国议会有权监督财政及收税。这将税收和财政纳入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范畴,从而确保了税收的法定性和公开性。《俄罗斯法典》第5章第11-12节规定以金钱形式交税,废除实物税和徭役,并具体规定了税收的一些原则,如对资本收益而非资本征税,反对人头税,对工业征税等。两部法律都规定要征收关税,并且都主张取消国内关税。两部法律都把依法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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