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约翰·密尔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1:39
|本章字节:8362字
更进一步来说,不必细论那些假设的事情,我们还可以看一看,在我们自己的今天,一些对于私人生活自由的重大侵占行为已经在实际实行着;还有一些更重大的侵占行为正在威胁着我们的生活,带着可能成功的趋势;还有一些意见已经被提出来,这些意见不仅主张公众要有利用法律来禁止一切所认为错误的事情的无限权利,而且为了不漏掉法律所认为错误的事情,也要禁止一切法律认为无辜的事情。
以防止纵饮烈酒的名义,法律已经禁止一个英属殖民地的人民和差不多半个合众国的人民使用酒类,这个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除了用于医疗,不得使用任何经过发酵的饮料;禁止发售酒类。即使这个法律难以推行,使得有些采用过它的省份,其中还包括用这个法律命名的那个省份,不得不再度将其废止,可是我们这里仍然有人努力发动,并且还有许多自命为慈善家的人以非常大的热情推进这个法律,要在我国也鼓动出一个同样的法律。为此目的而组织的协会(其自称“联盟”)已经获得了一些声誉,因为它公开了联盟书记与那些为数极少的主张政治家的意见应当根据原则的英国公众人物之一的通信内容。
史丹雷勋爵(lordsanley)参加这次通讯,估计会增强人们已经寄托在他身上的希望,人们是指那些深知像他在某些公开状态中所显出的一些品质竟不幸出于政治生活中头面人物之身是怎样稀罕难得的人们,据称,联盟的机关“深以承认任何可被曲解来替执迷和迫害作辩解的原则为可悲”,因此就指出协会的原则与那种原则之间的“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他说:“我看,在立法范围之外的是所有关于思想、意见、良心的问题;在立法范围之内的是所有属于社会行动、社会习惯、社会关系这些只应服从于国家所秉有而不是个人所秉有的抉择权力的问题。”这里却没有提到第三类,它与二者都不相同,即是个人的行动和习惯,而不是社会的。饮用发酵饮料的行动无疑属于第三类。售卖发酵饮料是贸易,而贸易则是社会行动。
由此可见,这里所控诉的是侵犯了购买者和消费者的自由,不是侵犯了售卖者的自由,因为国家故意使他没有地方买得到酒就是禁止他饮酒。但是这位书记先生说:“作为一个公民,只要我的社会权利被人以社会行动加以侵犯,我就要求有权利用立法手段来限制他。”现在来看,所谓的“社会权利”是怎样定义的。“倘若有什么事侵犯了我的社会权利,那么那种事无疑指的是出售烈性饮料。这件事破坏了我首要的安全权利,因为它经常制造和促进社会紊乱;这件事侵犯了我的平等权利,因为它从制造穷困中博取利润,而所造成的穷困却要由我用纳税的形式来资助;这件事还妨害了我的道德和智力自由发展的权利,因为它在我的发展道路四周布满了危险,它削弱了社会力量,败坏了社会道德,而这社会正是我有权利向它要求互助和交往的。
”请看这样一套“社会权利”的理论(与它相似的理论大概以前还没有在语言文字上表述得这样清楚的呢),其内容不过是说:无论是谁,只要在最小的细节方面稍有所失,就是破坏了我的社会权利,因而我就有权向立法机关要求解除这种不平之苦,因为每个个体都具有绝对的社会权利,要求另外的每个人在每一方面都做得像他所应当做的一模一样。这样一条怪异的原则实在和任何一桩干涉自由的个别行动比起来都要危险得多:它把每一桩破坏自由的行动都解释为正当;它不承认有权利要求任何一点自由,或许只有暗持意见永不宣布的自由可以除外,因为所有属于我认为有害的意见一旦从任何人之口说出,就是侵犯了联盟赋予我的一切“社会权利”。这个教义又如同派定全体人类彼此之间都秉有一种相互关切的原则,对于他人来说,每个人都是要求者,每个人都要用自己的标准规定他人追求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
关于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还有个重要事例是关于历行安息日制度的立法。这个制度的干涉已经不仅仅是在威胁中的干涉,而是久已见诸实行并且取得胜利结果了。毫无疑问,只要生活急务许可,要在每周中有一天摒绝日常业务,这的确是一种高度有益的风俗,虽然除犹太人之外还没有国家把它当做宗教义务来束缚任何人。而且,因为这个风俗如果不在工业阶级间取得普遍赞同就不能得到遵守,因此在有些人一工作就会迫使他人也必得工作的情况下,为着对每个人保证他人也遵守这个习俗,法律就规定较大的工业活动在特定的时间停工一天,这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对的。但是这个停工一天的理由是以他人直接关心每个人是否遵守这一习惯为依据的,因此如果把这法律应用于个人可以自愿使用其休假时间的自由职业就不合适了。
至于要通过法律来限制娱乐,即便是在最小程度上也说不过去了。的确,另外一些人一天的工作是某些人一天的娱乐;但是,多数人的快乐(暂且不提这又是很有用的休养生息)也就值得少数人为之劳动,前提是这个职业是自由选择也是能够自由放弃的。厂工们会想,倘若大家都在星期日工作,就等于得六天的工资却要做七天的工作,这完全是对的;但是既然大量的服役事项已经不再进行,那些为他人享乐而仍须工作的少数人所获得的收入就应该按比例增加;而且如果他们宁愿休假而不愿领取补贴的话,他们也不是有义务必须从事那些职业的。倘若还要找进一步的补救办法,也可以通过风俗为那些工作特殊的人在一周中单独规定一天为假日。
这样看来,要替在星期日限制娱乐这件事作辩护,唯一的依据只能是说那种娱乐在宗教上是错误的;而无论怎样予以抗议,这样一个立法动机都是不嫌过于认真的。这真是所谓“关心上帝倒成为对上帝的伤害了”。要报复在我们人类并无伤害而假定对全能上帝有所触犯的事情,是社会或其任何成员从上面接受下来的一个使命,这一点还有待证明。认定每人有义务使他人信奉宗教这个观念,正是历来一切宗教迫害的基础,接受了这种观念,就等于充分证明宗教迫害是正当的。现在有人一再企图在星期日停止火车运行,有人一再抗拒在星期日开放博物馆,还有很多此类的事;这些事情中所迸发的情感虽然没有过去迫害者的残忍性,但其中折射出来的心理状态基本上是一样的。那就是决不容许他人做他们的宗教所许可的事,仅仅因为这些事不是迫害者的宗教所许可的。这种想法来源于深信上帝不仅憎恶信仰有误的人的行动,而且来源于认为我们不对其加以阻挠也就不能免于罪戾的想法。
在上文所举那些的一般轻视人类自由的事例之外,我还要加述一种纯粹迫害的言论,每当感到要去注意摩门教主义(mormonism)的可注意的现象时,这种言论就出现于我国报章杂志上。这是意料之外也颇有教益的事实,有一种明言直陈的新启示和建立在它上面的一个宗教,完全出于明显的欺骗,甚至连创始人也没有什么特别品质足以立“威望”而做支柱,竟然在今天这个报纸、铁路以及电报的时代里被千百万人所信仰,并且成为建立一个社会的基础,关于这些情况可说的很多。
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像其他的和更好的宗教一样,这个宗教也有其殉教者;它的先知兼创始人竟然因为它的教义的缘故被一群暴民处死;它的其他许多附从者也因为遭到同样无法无天的强暴而送掉性命;他们集体被强行驱逐出他们成长的祖国;现在,当他们已经被驱入沙漠当中的荒凉巢穴之后,我们国内竟然还有许多人公开宣布应当(不过不方便)派遣一支远征军去对付他们,用武力强迫他们与他人的意见一致。之所以摩门教主义激起这种冲破宗教宽容的通常约束而迸发出强烈的反感,主要是因为在其教义条款中认可了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这个婚姻制度即使被回教徒、印度人和中国人接受,但在使用英国语言和自认为基督教徒的人们看来也会激起不能压熄的深恶痛绝之情。说到摩门教的这个制度,我相信没有人能胜过我对它的反感程度。这是因为,除了其他缘故外,主要是它远远不是自由原则所能赞许的,它是对自由原则的直接破坏,因为它不过是扣紧钉牢群体中一半人身上的枷锁,而把另一半人从他们对于那一半人的相互义务中解放出来。
可是我们仍必须记住,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婚姻制度下的关系一样,这种关系是有关的可能被它所苦的女人单方面自愿的事;并且不论这个事实看来怎样不可思议,它到底在世人的普通观念和习俗中有其理由,那就是说,因为世人教导女人把结婚看做一件必要的事,所以许多女人宁愿为诸妻之一,也聊胜于不得为妻。对于其他国家,当然不一定要求它们也承认这种结合为合法,或者根据摩门教的意见解除部分居民遵守本国的法律的义务。但是,当这些倡导者已经在他人的敌对情操面前作了让步,这种让步远远超过所能合理要求于他们的;当他们已经离开了与他们的教义不能相容的国土,在大地上一个遥远的角落首先开辟出一块人类可以居住的地方并把自己安置下来之后,我就的确难于看出,除根据暴虐原则外,人们不能根据任何原则再去阻挡他们在自己所欢喜的法律之下在那里居住下去,前提是他们既不侵略其他国族,又允许所有不满意于他们的办法的人都有离开那里的完全自由。
最近有一位在某些方面颇有名望的作家,他建议(用他自己的字眼)不用十字军而用一个“文明军”去对付那个多妻制的群体,从而结束掉在他看来是文明中的倒退现象。当然,这种现象在我看来也是倒退,但是我理解不了任何群体会有权利去强使另一个群体文明化。除非坏法律下的受难者向别的群体乞求援助,那我一天也不能承认与他们完全无关的人们应当插足进去,只因远在数千里之外的、没有关联的人们认为足致诽谤就要求把全体直接有关的人看来都感满意的事态强予结束。
假如他们高兴,他们可以派遣传教士去用说教的办法反对这种制度;他们也可以用任何公平的手段(压制宣教者不得开口并不是一个公平的手段)反对在本国人民间宣传相同的教义。倘若文明还在野蛮称霸世界的时候就战胜它,而在野蛮已被相当压服之后反倒自认害怕野蛮会复活起来征服文明,那是没有必要的。倘若一种文明竟能这样简单地衰败于自己已经征服的敌人面前,那一定是它本身已经变得退化堕落,以致它的指定牧师和宣教者或者其他一切人都已经没有能力或者不愿自找麻烦去为它而挺身战斗。倘若真是这样,那么这种文明就该停止前进,而且越早越好。即使它再走下去,也只是从坏走到更坏,直到被富有精力的野蛮人破坏净尽然后再生为止,就像西方帝国那样。